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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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简讯 202005-06
2020-07-13       谢焱、李曼华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政策动态


· 上海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5月15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版权局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该细则规定,本市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包括申请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出口技术为中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进行审查。


· 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

5月2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对摄影作品的使用进行规范,明确提出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维权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并强调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严肃查处虚构摄影作品版权、进行虚假授权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就多个知识产权相关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三个意见分别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审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问题和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对当事人举证、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交换与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侵犯知产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公开征意见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8月2日。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涉及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犯罪,并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判处罚金的考虑因素进行了明确。


·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判断是否为商标使用应考虑的因素、同一种商品和同一种服务的认定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动态


·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5月27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要求深化重点领域治理和产品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惩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推进法规制度建设、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深化对外交流合作、推进业务能力建设。其中,深化重点领域治理部分主要强调了加强互联网侵权假冒治理、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推进进出口侵权假冒治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重点市场监管、严格寄递环节监管、严格重点产品监管等方面。


· 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0”专项行动的通知》

6月12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0”专项行动的通知》,定于2020年6月至10月联合开展第16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工作重点为开展视听作品版权专项整治、开展电商平台版权专项整治、开展社交平台版权专项整治、开展在线教育版权专项整治、巩固重点领域版权治理成果。


· 市场监管部门破获假冒SK-Ⅱ等名牌化妆品大案,案值6000多万元

6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信息:贵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涉及“SK-Ⅱ”等多个国际知名品牌的特大制售假冒伪冒伪劣化妆品案,现场查封涉假化妆品案值约6000多万元。目前,贵港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将郑某伟、郑某军、郑某勇、粟某、黎某永等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第三部分 司法案例


· 《人民的名义》被诉剽窃,终审认定未侵权

2010年9月至11月,李霞创作完成的小说《生死捍卫》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2017年1月,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发行了署名周梅森著的图书《人民的名义》。

李霞主张,《人民的名义》在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抄袭其作品。

法院认定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主要观点是:(1)虽然《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层面有其独创性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人民的名义》的故事结构与之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2)尽管两部小说在某些人物设置上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素材,但这些素材都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不应被某一部作品所独占。(3)特定情节表达有其独创性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人民的名义》的相应情节内容与《生死捍卫》相比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4)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文字描写,《生死捍卫》形成了一部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但《人民的名义》中的相应文字描写段落与其相同之处仅是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公有领域素材或者出现了几处相同或相似的词语,二者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 《楚乔传》被诉剽窃17处文字,法院认定构成15处文字构成侵权,但将其用于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4年12月,黄珊珊在杂志上开始连载发表《斛珠夫人》。2006年1月,长篇小说《斛珠夫人》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黄珊珊以此版本为基础权利。2009年5月,赵娜在“潇湘书院”网站开始连载发表《11处》;2011年5月,长篇小说《11处》出版发行;2017年5月,长篇小说《楚乔传》由再次出版发行,该版《楚乔传》在2011年版《11处》的基础上增加了“番外卷 罂粟”“番外卷 江湖”,其他内容基本与《11处》一致。

黄珊珊认为,赵娜剽窃了《斛珠夫人》的17处文字,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将这部分内容使用到《楚乔传》演绎作品宣传推广中,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认定17处文字中共有15处文字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黄珊珊著作权。对于宣传文案,法院认定《斛珠夫人》与该图书宣传文案尚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关联关系,不能对《斛珠夫人》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赵娜在《11处》《楚乔传》内容中使用与2006版《斛珠夫人》宣传文案部分词句相似的文字,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未损害黄珊珊的竞争利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定达评论】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认定文字作品是否侵权,首先要确定所主张保护的部分是否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次要排除滤掉必要场景、有限表达等不受保护的惯常表达成分,再进行“接触+实质性相似”分析。此外,司法实务中,有的权利人在主张著作侵权的同时还主张侵权方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救济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对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不再予以支持。

案例二中,著作权人同时还主张被告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字用于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正如法院所言,如果这些文字尚未与作品形成长期稳定的联系,则难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 法院认可商标共存协议是排除混淆可能性的证据

猎人靴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但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某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驳回。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阶段,猎人靴有限公司提交了与该引证商标权利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及诉争商标在全球范围注册、使用、宣传情况等证据,但仍被驳回,因此猎人靴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商标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利,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商标权人可依自己的意志对权利进行处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同意书》(即共存协议)体现了其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分,在尚无证据表明《同意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足以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引证商标权利人对引证商标的处分及对诉争商标注册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此外,在商标申请注册中,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是商标授权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从相关公众的角度作出的一种判断,而《同意书》是对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的限制,更加符合市场商业实际。因此,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同意书》通常是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其可以作为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审查判断诉争商标可否获准注册时予考量的因素。


【定达评论】

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如果与在先商标相似或存在其它阻碍商标注册事由,商标申请人往往会提交商标共存协议以证明商标不近似。2019年4月24日施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也明确共存协议可以作为排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混淆的初步证据。但在个案中,商标共存协议是否能被法官采纳,则需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法官对商标共存协议的态度等因素。


· 哔哩哔哩因用户上传的《德云社乙未年封箱庆典2016》而被法院判决侵权

优酷网络公司为优酷网的经营者,经授权获得《德云社乙未年封箱庆典2016》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幻电公司为哔哩哔哩网站的经营者,也是网站安卓客户端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哔哩哔哩的用户上传了一个视频合集,其中前三个为涉案节目。页面右侧显示上传者信息,封面和标签均由用户自行设置。优酷网络公司认为德云社封面图案和“德云社相声精选”的标题能够使用户直接找到涉案节目并点击播放,且优酷网络公司表示涉案节目是只针对会员提供的VIP作品,因此主张侵权并要求较高的赔偿额。

法院注意到:(1)上海幻电公司是哔哩哔哩网站的经营者,优酷网络公司公证搜索“德云社开箱”后得到搜索结果“2016年02月德云社相声精选”,封面图片有德云社名称;(2)其中的3个视频连续播放为该期节目的全部内容,且每个视频的播放时间较长;(3)用户上传的名称与节目内容的主要部分相近,每个视频的时间都在1个小时以上,且组合为全部节目内容。综上,法院推定上海幻电公司应属于能够合理地认识到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之情形,上海幻电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应知或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认定上海幻电公司侵权。


【定达评论】

哔哩哔哩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等条件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视频网站存在将热播影视作品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或者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等情况的,法院也有可能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应知”而承担责任。因此,视频网站运营者要尤其注意热播影视作品的保护,及时采取技术措施预防用户上传侵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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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焱 副教授、律师

邮箱:xieyan@dingdalegal.com

谢焱律师获得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目前在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担任副教授职位,同时兼任定达律所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谢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保护和涉外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刑事和知识产权保护交叉业务。谢律师法学功底扎实,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兼具国际化视野,擅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仅2017-2018近两年来,谢律师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3项,发表论文十余篇,2018年作为首批上海市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成员入库。

李曼华 助理律师

箱:limanhua@dingdalegal.com

李曼华获得同济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同济大学联合培养知识产权硕士项目(全英文授课),熟悉欧盟知识产权法。目前主要聚焦于知识产权、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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