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法说《西游记》(二): 执行审查类案件的程序问题探讨
2021-07-06       韩枚 李曼华

法说《西游记》 | 第二回


故事 · 背景


上回(《行使破产抵销权,免为他人作嫁衣》)说到,牛魔王独资创立的红孩儿教育有限责任公司因为重大安全事故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祸不单行,铁扇公主这边也没能过上好日子。


铁扇公主成立的一家美容院(个人独资企业)因为美容事故,被顾客告上法庭,需承担赔偿责任,并被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多年来铁扇公主只想培养孩子无心经营美容院,美容院实际上没有什么财产,执行法官二郎神未执行到美容院的款项。顾客遂申请追加铁扇公主作为被执行人。二郎神同意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七0000执0000号,并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之规定,裁定追加铁扇公主为被执行人,并在裁定书上写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铁扇公主在看到裁定后产生了诸多疑问:执行美容院和顾客案判决的法官二郎神能否审理追加被执行人案?未经听取铁扇公主的意见便将铁扇公主追加为被执行人是否合法?铁扇公主有没有救济渠道?随后,铁扇公主便进行了检索。



执行程序的类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将执行案件分为两类: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由此可见,顾客和美容院案件的执行案属于执行实施类案件。那么,追加铁扇公主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属于哪类案件呢?


铁扇公主发现,《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并且第八条规定,执行审查类案件按下列规则确定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一)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2019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立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答复》中也确认: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的一种类型……执行异议案件的类型除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外,还包括管辖权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债务人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等。追加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案件类型代字“执异”立案审查,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不表示这类案件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案件。


综上,追加铁扇公主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的执行异议案件,与美容院和顾客的执行实施类案件属于不同类别。该类型案件代字为“执异字”,因此追究铁扇公主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当立为(2021)七0000执异0000号,如果立为(2021)七0000执0000号,则被法院错误地立为执行实施类案件。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审理


如果追加铁扇公主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属于执行审查案件中的执行异议案件,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如何审理呢?


顺着这个思路,铁扇公主发现原2021七0000执字0000号案件不仅仅案号错误,审理程序在以下方面也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杂案件应当听证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要求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则规定了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执行实施类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审查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当然,个别地区可能会有特别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事项继续由执行实施法官直接作出裁定。但考虑到原来通知中要求执行实施法官直接使用执行案号作出变更、追加裁定,容易与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其他执行裁定相混淆,从而容易发生不向当事人交代救济权利的问题。据此,本通知下发后执行实施法官作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应统一立执异字案号,有关材料放入执行案卷中”。


铁扇公主检索发现当地无特殊规定,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二郎神作为美容院和顾客的执行实施案件的法官,不得参与本执行异议程序案件。


审理期间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救济途径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根据不同的变更、追加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本案中,铁扇公主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依据是《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属于一般情形,因此,铁扇公主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该裁定书写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实际上剥夺了铁扇公主提出救济的权利。



铁扇公主如何获得救济?


经过以上分析,铁扇公主认为自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存在较大问题,还有救济机会,遂打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铁扇公主还发现实务中其实有两种做法:


通过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获得救济


这种做法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两种救济途径。按照这种观点,铁扇公主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采用这种做法的典型案例如下:

2016年5月17日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以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3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由申请执行。


 2020年2月21日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执1613-7号:


追加昌信(莱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020年4月3日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执复51号:


最终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莱州市法院以执行实施类案件立案并作出(2016)鲁0683执1613-7号执行裁定,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最终裁定撤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执1613-7号执行裁定。


【定达简评】在本案中,上级法院明确认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而下级法院却以执行实施类案件立案并作出执行裁定。最终上级法院在该执行复议案件中撤销了错误裁定。


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获得救济


还有一种做法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获得救济,其理论基础是:追加被执行人过程实际适用的是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程序,属于程序适用错误,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将该追加裁定予以撤销。按照这种观点,铁扇公主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典型案例如下:


 2018年9月28日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执2552号:


周荣胜依据(2017)苏0706民初8629号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26日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执3335号:


法院裁定追加身边事公司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

 

 2019年4月22日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执异113号:


身边事公司不服上述追加行为,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法院追加、变更裁定不服的,应当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中异议人身边事公司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依法不予审查。异议人身边事公司如确对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有异议,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提起。裁定驳回身边事公司的异议申请。


 2019年6月20日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执复96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对是否能追加身边事公司为被执行人争议较大,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未依法组织公开听证,在此情况下作出的追加裁定,事实不清,亦程序违法。故一审法院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将该追加裁定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异议裁定对此不予审查并无不当。裁定如下:驳回连云港身边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执异113号异议裁定。


 2019年7月12日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执监12号:


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388号)的规定,执行法官作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应统一立“执异字”号,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情形之外,裁定书中应告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706执3335号执行裁定以“执”字号裁定追加连云港身边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审查,且未在该执行裁定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8)苏0706执3335号执行裁定。


【定达简评】在该案中,在被追加的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时,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应当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驳回了执行异议申请;二审法院则认为,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由于未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审查,且在作出追加执行行为裁定书中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由一审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将该追加裁定予以撤销使被追加人获得救济。最终,被追加人通过一审法院执行监督程序获得了救济。



铁扇公主走上寻求救济之路


铁扇公主注意到,《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因此,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可以提出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形(即认可第一种观点),则难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最终,铁扇公主决定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免责声明

本文中的信息、意见等仅供读者参考之用,本文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个人推荐或建议,读者应对本文中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独立评估,自主审慎做出决策并承担风险。定达律所及其关联人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就某项事情进行法律咨询,敬请联系本文作者:

定达1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