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姚立、盛一舟行政前置抑或隔离司法
(一)构成犯罪而未受追诉
(二)追诉效率不足
(三)阻碍追诉的现实原因
(四)空白罪状“推诿”与受害人静默
证明标准与证据转化
通过层层把关进入到刑事司法环节的案件将遇到证据方面的新难题。
(一)科龙电器顾雏军案证据分析
2018年最高法对科龙电器顾雏军案进行再审,成为信息犯罪案件中利用证据漏洞翻案的第一案。我们以此案为例,结合其他案件分析在行刑证据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6]16号】 | 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刑再4号】 | ||
证明内 容 | 证据(省略非定案证据) | 证明内容 | 证据 |
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 1、科龙电器及其相关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公告文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科龙电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科龙电器关于当事人的任职文件。 | 采用压货销售手段虚构财务信息 | 科龙电器公开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压货明细、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和杭州远东五交化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财会资料和压货情况说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科龙电器2004年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
2、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2002年至2004年的电子账光盘、财务报告、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记账凭证以及对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指右方德勤出具的专项说明)。 | 佐证上述事实 | 证监会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监复决字[2006]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务院国复[2007]17号行政复议裁决书 | |
3、科龙电器财务部门关于年终压货的通知、会议纪要、统计表,虚假出库单、虚假财务凭证,物流盘点表和说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调账资料,公司关于压货的说明,分公司关于压货统计表和说明,合肥维希与武汉长荣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会计资料,营销部门《关于从C/W公司开单发货的通知》。 | 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王某、黄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 ||
4、珠海德发与珠海隆加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会计资料,江西科龙资金流向科龙冰箱、科龙空调、科龙配件的凭证,科龙电器关于废料销售的说明,虚假出库单,财务调账分录。 | 告人顾雏军、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的供述 | ||
5、科龙电器2003年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应收账款明细账,《三项准备计提指引》,科龙电器及有关人员关于账龄问题的说明。 | 证明存在股票账户损失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11日作出的一百余份民事调解书 【再审认定:未能体现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真实意愿,且不一定能够客观反映股民的实际损失】 | |
7、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2003年有关贷款的董事会决议、与银行的融资协议、三方信贷协议,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票据及贴现凭证,科龙电器会计分录、明细账,科龙电器对现金流量表的说明。 | 陈某1等四名股民的证言 【再审认定:因程序违法一审不予采信,二审未说明理由才信,确属不当】 | ||
14、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的说明等证据。 | |||
(二)证据转化
对《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解读及未来展望
证券犯罪领域治理难主要可以归结为发现难、移送难、侦查难。原因在于,第一,侦查机关缺少专业能力,对金融证券领域陌生、没有经验;第二,行政(特指证券监督机关)与司法脱离,没有建立起统一完善的合作工作机制,导致证据的固定障碍以及案件认定困难;第三,该类案件往往影响大、范围广、涉案人员众多,办案成本高,在缺少有效合作机制的情况下,查处难度极高。
(一)司法派驻模式的合作协调机制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第三条指出,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其中第(十)项提出发挥公安部派驻证监会的体制优势,第(十一)项提出建立在证监会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
公安部派驻证监会的工作体制已经施行多年,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实行垂直管理,下设三大分局与地方证监会开展合作治理证券市场。在过去数年里,已经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类行为取得了重大突破。如今尝试建立派驻证监会的检察机构,传递出两大信号,第一是更加紧密联系行政司法之间的合作,第二是大大提高追诉效率,减少证据移送的时间和成本。
通过行刑机构工作协同机制的建立、完善,未来对于证券市场犯罪的治理将步入新的时代,行刑矛盾亦将逐步化解。
(二)关于未来发展的几点看法
首先,在监查力度方面不言自明,众多的政策已经把矛头对准了资本市场治理,且明确了对于财务造假这类行为要严厉打击,未来也可能出现案件数量激增的现象。
其次,在刑事案件构成要件认定方面,“危害行为”最大的争议点应当是“重大信息”,根据前文一(四)所述,当前对该问题还没有更细致的解释。笔者认为,其判定的实质是证券价格对涉案信息的敏感程度,但具体需要造成多大幅度的影响,尚待讨论。“危害结果”主要争议集中在投资者损失认定,其中还涉及证券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程序,可否先民后刑,还是必须先刑后民,亟待研究和实践检验。
最后,深谙资本市场之道的非诉律师拥有大量的市场经验和案源,未来该领域的发展将促进诉讼、非诉律师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帮助涉案当事人、企业度过难关。
附表:近五年信息披露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情况
案件名 | 涉案情况 | 主体 | 罪名 | 量刑 |
【1】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刑初11号 | 募集资金2.57亿元;连续在三次定期报告中违规披露重要信息 | 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欺诈发行股票罪 | 罚金832万 |
实控人温德乙 | 欺诈发行股票罪 | 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 | |||
总会计师刘明胜 | 欺诈发行股票罪 | 有期徒刑2年 | ||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万 | |||
【2】陶某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北京高院(2017)京刑终88号 | 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2.58亿元,占利润总额35% | 实控人韩某某 |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 |
财务总监陶某 |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
【3】金亚科技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刑初323号 | 募集资金3.9186亿元;2014年虚构净利润8400万元 | 金亚科技 | 欺诈发行股票罪 | 罚金392万 |
实控人周旭辉 | 欺诈发行股票罪 | 有期徒刑2年 | ||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 | |||
财务总监花纯国 | 欺诈发行股票罪 | 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 ||
销售大区经理郑林强 | 欺诈发行股票罪 | 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 ||
财务总监丁勇和 |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 | ||
【4】上海普天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上海三中院(2020)沪03刑初57号 | 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23亿元;虚增利润1,810.35万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 总经理郑某某 |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 |
总会计师陆某某 | 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 | |||
子公司总经理沈忠华 | 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万 | |||
高某某 | 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 |||
顾某某 | 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 |||
王某某 | 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 |||
【5】上海中毅达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上海三中院(2020)沪03刑初4号 | 虚增主营收入7267万;虚增利润1064万元;虚增净利润798万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 总经理任某某 |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万 |
财务总监林某某 | 有期徒刑1年,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 | |||
子公司副总经理盛某某 | 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万 | |||
财务经理秦某某 | 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万 | |||
【6】余蒂妮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刑初131号 | 连续三年虚构财务数据,数额特别巨大 | 实控人余蒂妮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10万 |
伍宝清 | 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 | |||
张丽萍 | 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 | |||
陈杰 | 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 | |||
罗静元 | 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 | |||
【7】九好集团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5刑初255号 | 借壳上市过程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数额特别巨大 | 郭某某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 |
宋某某 | 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 | |||
杜某某 | 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 | |||
王某 | 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 |
引用来源:
参考文献:
[1] 刘娜:《侦查视野下证券案件的行刑衔接研究》, 2020年6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 董坤:《论行刑衔接中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载《武汉大学学报》,2015 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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