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
定达期刊 | 知识产权简讯(2021年11月-12月)
2021-12-31       谢焱、李曼华

目录

立法、政策动态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国商标法律保护和执法指南》
 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行政监管动态

*  国家反垄断局挂牌
 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市场监管总局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着力点

司法机关动态

*  “北京无印良品”诉“日本无印良品”商业诋毁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结果

*  假冒“乐高教育”等注册商标入刑案宣判

*  “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一审宣判

*  爱奇艺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宣判



12.31 上海2.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修改后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修改后的《办法》在第六、第七、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九、第二十条等条款有较为重要的实质性修改,对其他条款内容进行了调整顺序、精简内容和规范表述的完善。


《办法》条款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推行以承诺方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二是减少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第十一条);三是压缩登记审查期限(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四是优化登记相关服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国商标法律保护和执法指南》

11月23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英国知识产权局局长蒂姆·摩斯以视频方式举行会见。会后,两局共同发布了中英两国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译了《中国商标法律保护和执法指南》,英方编译了《英国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译的《中国商标法律保护和执法指南》详细介绍了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涵盖注册申请、审查、异议、侵权与救济等全流程内容,并提供网上检索、网上申请、商标保护策略性建议等实用性信息。英方编译的《英国知识产权保护指南》涵盖版权、专利、商标等主要知识产权领域,并介绍了脱欧对英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11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利企便民。其中也涉及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部署。


在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共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主要包括: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强化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调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及费用、便利开展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等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1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


《指南》分上下两编,上编为“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系对现行各流程形式审查标准和工作规程的系统梳理和优化,下编为商标审查审理编,系商标审查审理实体性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政府部门牵头整合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企业等各方优势资源,聚焦企业海外维权的痛点难点问题,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发力,持续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体系,切实加大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

12月7日,由北京市市场监管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组成课题组研究制定的《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年版)正式对外发布。


《指引》以《反垄断法》为依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结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实践经验,按照《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分类,阐述了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垄断行为的认定思路,引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12.31 上海3.png

国家反垄断局挂牌

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里河办公区同楼。原反垄断局扩充为三个司,即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和反垄断执法二司,甘霖被任命为国家反垄断局局长。

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市场监管总局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着力点

11月24日至26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在广东深圳、东莞等地开展调研并座谈。总局副局长甘霖参加并讲话。


甘霖在座谈时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基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中央有要求、地方有需求、企业有诉求,市场监管部门要谋划、要行动、要见效。下一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大势,坚决贯彻党中央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决策部署,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着力点。要以监管执法为重要发力点,针对重点问题、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商业秘密维权工作。要创新监管方式,开展国家商业秘密保护试点示范,围绕制度创新、机制完善、能力提升、实践推广、对标国际等方面着力改革创新,不断丰富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内容。要协调各方力量,发挥企业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作用,破解商业秘密保护难题。

上海5.png


“北京无印良品”诉“日本无印良品”商业诋毁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日本无印良品”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判决其赔偿“北京无印良品”40万元,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据案号(2020)京0105民初59143号判决书显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认为,2019年11月10日开始,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日本无印良品)等二被告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及线下实体门店中发布声明,称“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结合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等二被告发布声明的前后文,足以导致公众将上述“其他公司”与棉田公司划上等号,认为棉田公司抢注了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等二被告的“无印良品”商标,而非两个民事案件的真正受害者。


棉田公司进而向法院诉讼请求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等二被告共同赔偿因商业诋毁行为给棉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并要求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等二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假冒“乐高教育”等注册商标入刑案宣判

11月5日,赤某公司、姚某假冒“乐高教育”等注册商标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姚某作为赤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松江区某商场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假冒乐高博士公司正规授权门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LEGO”“LEGO education”“乐高教育”服务商标的《授权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LEGO”等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赤某公司收取培训课时费用人民币51万余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单位赤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姚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依法应当以(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一审宣判

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永平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某航(另案处理)雇佣万某某、徐某、熊某、姜某某、田某、温某、文某、王某如、胡某某、阳某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由谢某洪(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经审计及鉴定,“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期间,被告人梁永平以接受“捐赠”的名义通过涉案网站及客户端收取会员费;指使谢某翔(另案处理)以广西三江县海链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指使丛某某(另案处理)对外销售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经审计,自2018年1月至案发,通过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永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永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永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永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梁永平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爱奇艺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宣判

11月25日,“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爱奇艺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的相关信息。


奇虎公司通过其360浏览器开发的边播边录功能、一键分享功能,鼓励用户通过360浏览器访问爱奇艺公司网站,盗播和向第三方平台传播爱奇艺公司投入重金采购的作品,爱奇艺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爱奇艺公司诉讼主张成立,判决奇虎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爱奇艺公司30万元经济损失。奇虎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主张上述功能属于“技术中立”。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户如果使用了奇虎公司浏览器提供的“边播边录”和“一键分享”功能,即可以对爱奇艺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进行免费复制并分享至第三方平台,该功能使用户可以避开“禁止下载”等技术措施,并对作品实现免费传播,导致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资源受损,进而造成其用户流量的流失,致使其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受到一定破坏。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奇虎公司的涉案行为已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奇虎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

本文中的信息、意见等仅供读者参考之用,本文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个人推荐或建议,读者应对本文中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独立评估,自主审慎做出决策并承担风险。定达律所及其关联人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就某项事情进行法律咨询,敬请联系:

12.31 上海所.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