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5
肖波随着最高院张军院长的讲话和湖北谷城法院首例刑事合规试点判决的报道,人民法院在涉企合规试点中的工作如何开展成为关注热点。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开展范围,正在由审查起诉阶段向审理和侦查阶段延伸,现在已经不是讨论“搞不搞”的问题,而是讨论“如何做”的问题。作为一项惠及广大企业和社会民生的改革项目,探索的深化势在必行;同时,如何在审判阶段开展刑事合规试点工作,也成为法院系统近期调研和思考的重点。
一
法院审理阶段开展刑事合规试点的操作路径
1、法院中止或延期审理,由检察院启动刑事合规,法院审查确认。
现有制度框架下,湖北模式是法院推广刑事合规改革试点比较现实的路径。根据《审判阶段涉企合规改革,湖北破冰》报道,涉案合规企业负责人提交《企业合规整改承诺书》,并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公司《提请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的申请书》。谷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其具备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必要条件。经请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22年3月谷城检察院决定对该企业启动合规监管,并向法院提交了延期审理申请。随后,法院中止审理。第三方监管组织出具了验收报告,认为整改“取得了积极成效,做到了真整改、真落实”,认定验收考察合格,谷城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肖某、陈某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谷城县法院开展合规整改,采取的是“第三方监管组织考察+法检联合督导”模式,依托原有检察机关主导的第三方考察机制,检察院和法院共同监督,对第三方监管组织的合规验收报告共同认可,由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审查后采纳量刑建议,作出最终刑事判决。
这个模式的好处是充分利用了现有制度资源,检法两家达成一致,没有突破现有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和推广意义。唯一可能的问题是,中止审理还是延期审理,需要更好和现有刑诉法的规定协调;在检法两家均同意的情况下,延期审理可能更为合适。刑诉法对于中止审理的规定比较明确,皆是被告人无法到庭等类似刑事诉讼无法进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而继续让涉案企业进行整改,其实属于广义上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尚未确定,适用延期审理可能更为适当。《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其中第(二)项“需要补充侦查”补充调查新的量刑事实,可以作为此项的内容。当然,无论采用中止还是延期审理,主要是解决审限问题,其实本质差别不大。这个模式对于目前的法院开展此项工作,推广性比较强,因为法院还没有加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如果法院以后加入了该机制,可以采用第二种模式。
2、对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合规整改的,法院可直接启动合规整改并委托第三方合规监管机构组织评估。
在法院加入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之后,对于法院审理中的被告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检察院不便于启动合规整改程序的,法院可以同样基于保护企业和社会民生,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合规整改工作。法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在经过合规整改和第三方监管机构的评估合格之后,法院可以依据报告对被告人级被告单位酌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甚至可以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实现对涉案单位和个人的非罪化处理。
这里最重要的可能是如果启动程序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能够将启动整改程序作为中止审理的理由,那法院时间处理上较为宽裕,否则只能向上级法院报批延长审限。另外,如果整改后的企业如果非罪化处理,需要检察院撤回起诉,需要两家机关的协调一致。
3、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完成合规整改的企业和当事人,并起诉到法院的,应该依法审查其量刑建议、合规整改措施和到位履行情况。
法院负有查清事实的客观审查义务,对于合规整改企业情况应该予以审查,准确量刑。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已经成为影响刑事审判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法院也需要严格、慎重适用这些规范和政策,审查合规整改是否达标,是否达到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标准,对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和判断,从而和检察院一道适用刑事合规的理念和方法。
4、对于行为时已经具备良好合规机制的涉案企业,着重审查其单位意志,严格区分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对合规企业可以作出不构成单位犯罪的认定。
在审判阶段适用刑事合规政策,除了对问题企业整改后达标可以从轻、免除处罚,更可以审查企业在行为时是否已经具有完备的刑事合规机制,如果该企业不具备违法犯罪的单位意志,可以区分为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行为的,可以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程序上可以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单位犯罪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利益归于单位。这种认定的缺陷在于忽略单位意志的认定。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已经非常复杂的情形下,谁可以代表单位意志,不能仅凭单位的一把手、部门经理或者部分管理执行人员,要结合公司章程、股东授权、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来综合认定。合规管理制度是公司意志的重要表现,违法犯罪违反了公司的合规制度,是违背单位意志的行为,因而是个人行为。当然这里的公司合规制度不能是纸面合规,不能是用来逃避处罚的遮羞布,必须是得到公司严格执行的、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制度。
对于具有完善合规制度的企业,可以不认为是单位犯罪。程序上可以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准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二
法院开展刑事合规试点的法律和规范支撑
1、两高尽快制定推动刑事合规试点的联合执法文件,明确程序衔接,避免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叠床架屋。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湖北的法院审查+检察院启动模式可以提炼升华为全国参考文本,由两高联合发文,可以为各地检法机关明确在法院审理阶段合规整改的启动程序、符合条件、审理延期、法院审查、认罪认罚程序的确认、量刑从宽的标准、不诉案件的撤回等等问题,统一操作程序,避免各地叠床架屋,重复探索,制定各不相同的联合执法纪要。
2、人民法院版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导意见需要尽快制定,否则法院无法直接利用现有的第三方评估机制。
现行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是在最高检的主导下建立的,它的评估发起方仅只有检察院,所以,如果人民法院要启动和直接利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需要参与或者重新修订指导意见。只有法院成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成员方,完善相关启动、评估程序,才能真正参与合规整改。
3、制定合规整改从宽处罚的量刑规范。
什么情况下合规整改后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些情况需要细化。例如原本宣告刑应该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是否可以免予处罚?是否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轻处罚以后,都可以免予处罚。这些,需要检法两家共同商议,制定出合适的量刑规范,规范从宽处理行为。
4、刑法和刑诉法层面的相应修改。
毋庸置疑,刑事合规改革对现有立法造成了冲击,刑法和刑诉法都需要调整,以保障这项改革的进行。例如刑诉法中合规整改的暂缓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以及合规整改所需审限的规定、合规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的规定,等等。
法院阶段开展合规试点工作,最重要的困难有两个:一是审限问题,就是时间问题。现在企业合规整改至少3—6个月,而正常的法院可以控制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如果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可以到11个月。另一个是法律依据问题,对合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的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从轻减轻等处理,法律依据在哪里?解决好这些问题,法院合规工作的开展会更加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