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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法律实务沙龙第一期会议综述 | 从假黄金骗贷案揭秘犯罪手段、透析行业风险
2024-05-31       定达律所





2024年5月31日,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以“从假黄金骗贷案揭秘犯罪手段、透析行业风险”为主题的定达法律实务沙龙第一期活动,吸引了众多法律专业人士和学者的目光。此次活动旨在通过深入分析假黄金骗贷案件,揭示其背后的犯罪手法,共同探讨金融行业的潜在风险及防范措施。


本次活动的主要参与人员有:

上海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兼职律师刘迎霜;

华东理工大学助理教授、兼职律师韩康;

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兼职律师连蓬勃;

定达律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肖波律师;

定达律所顾问李竹律师;

定达律所合伙人李斌律师;

定达律所合伙人刘海斌律师;

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荣埚律师。




案件简述





活动伊始,定达律所黄晴律师介绍本案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渤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贾志宏等18名被告人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职务侵占、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对被告人贾志宏以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对被告单位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渤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判处相应罚金。






法治菁英 论剑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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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迎霜


上海大学法学院

特聘教授


1、合规方面:

本案中,黄金验货、鉴定、保管等程序均合规,唯一不合规的是人,用形式上的合规,掩埋了实质上的违法。因此对于金融行业而言,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做到定期轮换。 


2、保险方面:

对于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认定,不能局限于用现有理论或现有法条来分析。时代在发展、业务在创新,在新的创新面前,应该尊重实践、尊重事实情况,对这个特别约定条款进行特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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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康


华东理工大学

助理教授


(1)定罪方面,保险诈骗跟合同诈骗存在竞合和牵连犯的问题,且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同一事实、同一行为,哪怕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最终也以一个罪定罪处罚。该案中,考虑到武汉金凰造成的损失,最后可能需要银行来负担,因此定诈骗罪是比较合理的。


(2)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时,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进行了变动。本案中,银行能够批下这批贷款,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其不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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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蓬勃


华东政法大学

教师


关于人保是否要赔付的问题。


首先,根据刑事判决,武汉金凰存在欺诈行为,投保标的从一开始就是虚假的。按照保险合同生效要求,投保标的物必须是足金,这是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承保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武汉金凰故意不如实告知,明显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其次,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承保风险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投保标的本身虚假,在保险活动成立前,虚假黄金已经客观存在,则属于投保人恶意转嫁风险给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也应当无效。


第三,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保险公司承保时,需履行审慎义务,要对相关标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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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波律师


执行主任

高级合伙人


首先,该案件可能属于一起内外勾结的案件。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往往融资方、贷款方可能都存在问题,最终的定罪是按照各方过错程度,以过错较大的一方为准。如果双方过错都比较严重,可能分别定罪。


其次,该案件属于民刑交叉案件,民事部分涉及到保险问题。本案中存在双层增信,不仅有黄金的质押,还有保单的增信。但是,有观点认为,从保险的角度来看,本案中被侵权的银行没有办法直接申请理赔,只能由投保人申请理赔。


第三,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如何防范贷款质押的风险。在案发以后,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押品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贵金属和金融类押品的质押作出了要求。(1)明确实物贵金属质押业务风控环节操作要求。针对近期发生的“假黄金”事件,要求自主开展检测鉴定、入库保管等关键环节工作,或接受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设立的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作为质押物。(2)明确金融质押品审查与管理要求。针对现金等价物、股票等金融质押品的“变相套利”作用,要求对现金等价物质押融资业务加强资金用途审查,对上市公司股票类押品审慎设定“质押率”和“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股票占其持有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率”两个比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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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竹律师




黄金造假案暴露出金融市场产品暴雷将带来诸多风险,仅从投资者维权角度来分析,要关注以下八个问题:


(1)要有证据思维;

(2)明确责任主体;

(3)找准维权途径;

(4)维权时效性问题;

(5)考虑法律适用;

(6)专业团队支持;

(7)进行成本评估;

(8)进行风险预判。


监管机构要增加处罚力度,金融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并加强投资者教育,律师要在加大普法力度的同时协助投资者处理好维权事宜,投资者也要武装头脑避免踩坑。总之,全社会各方主体要多管齐下,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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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




(1)本案主要人员贾志宏之所以被判合同诈骗罪,而非骗取贷款罪,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本案存在以提供假黄金的方式作虚假产权担保,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在骗取贷款罪方面,其最高处以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合同诈骗罪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对贾志宏认定合同诈骗罪更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


(2)涉及刑民交叉的法律问题。该案中,金凰公司可能存在与金融机构串通签订合同的情形,金融机构相关人员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那么这就会引发一个问题:若金凰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串通而涉及刑事犯罪,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金融机构能否因相关方欺诈而撤销合同,或者是否可以认为因涉及刑事犯罪,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3)若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出具的“特别约定”属于担保条款,而信托公司在保险责任领域属于受益人,不能直接向保险机构主张,能否依据《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直接向保险机构主张权利?信托公司对于金凰公司的债权已到期,而金凰公司不主动向保险机构索赔可以视为因债务人(金凰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经影响到了债权人(信托公司)的到期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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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斌律师




该案件涉及的保险类型可能分为两种,第一种责任保险,第二种履约保险。


(1)责任保险: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对第三者造成实际损害,才可以申请赔偿。申请理赔的金额可能需要经司法机关确认。根据本案的情况,如果要经过诉讼,个人认为需要先处理本案中双方存在的借贷关系,明确因黄金的质量问题给放贷的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金额,再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2)履约保险:即针假黄金案中的某一个合同的履约进行保险。如果黄金质押合同没有办法履约了,那么当事一方可以直接申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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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埚律师




主要针对该案中金凰公司的贾志宏定罪罪名进行讨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贷款诈骗、保险诈骗几个罪名,最后为什么定的合同诈骗,这里可能会涉及到几个罪名的区别问题:


骗取贷款与其他几个罪名的区别主要在于骗取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显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宜定骗取贷款;定合同诈骗而不定贷款诈骗、保险诈骗可能有几个原因,一是本案因为保险公司设立了保险,实质上最终侵害的是类似于保证人的财产,而非银行贷款,所以合同诈骗比贷款诈骗更合适;二是法院可能认为保险实质是一种担保措施,而非保险,故不宜定保险诈骗罪;三是合同诈骗有单位犯罪而贷款诈骗没有,宜定合同诈骗。四是存在牵连犯问题。








此次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举办的法律实务沙龙活动,不仅为法律专业人士和学者提供了一个交流和学习的平台,也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风险警示和防范建议。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市场的风险挑战,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