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比特币的价值与刑事风险
2019-12-11       肖波、骆祥

【摘要】提到区块链,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想到比特币,或者很可能先知道比特币,才了解到区块链,可见比特币其实是先声夺人的,从时间顺序上说,比特币是先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我们试图通过本文谈谈涉比特币的犯罪问题,比特币的价值本质,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最后说明如何预防这些法律风险。


本文思路:


一、涉比特币刑事犯罪

二、比特币的价值本质

三、比特币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联系

四、比特币刑事风险的预防


一、涉比特币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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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钱罪


因为比特币是匿名点对点交易的,天然的就会被犯罪分子用来洗钱。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发现黑龙江省高院判决的一起民事案件中[[1]],牵涉到比特币的洗钱风险。犯罪嫌疑人许某以林某某名义获得充值后,通过林某某在L公司注册的账号,利用L公司网站“OKCOIN”交易平台,分34笔购买价值约200万元的比特币553.0346个。在进行比特币买入的同时,犯罪嫌疑人许某操作该账户同时进行提币业务,将购买的553.0346个比特币全部提出平台,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许某在“blockchanl”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后犯罪嫌疑人许某伙同黄某甲在澳门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卖出。所获取的现金被二犯罪嫌疑人挥霍、还债,已无法全部追回,经公安机关追缴尚有1,568,923.00元无法追回。犯罪嫌疑人许某利用了L公司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了洗钱犯罪,在实践中,如果平台不能够尽到应有的反洗钱审查义务,轻则会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重则涉嫌洗钱罪的共犯。


  


另外一个洗钱案例来源于新浪网,标题为《一90后泰国明星的走红之道:诈骗洗钱5500余枚比特币》[[2]]的新闻稿。22岁的芬兰人 S在泰国遭遇投资欺诈,损失了超过5500枚比特币,价值797,408,454.33泰铢,约2400万美元。S日常业务就是交易和购买数字货币,2017年6月起,S结识了几位泰国商人,他们向他介绍多种商务投资方式,游说他以交易比特币方式购买EX-paySoftware有限公司、NXChain Inc.、2002 DNA有限公司的股票,并投资一个旨在融合投资者、加密社区和娱乐界的加密货币项目。后来,S发现自己被骗,向泰国打击犯罪司(CSD)提起诉讼,CSD相关调查组与反洗钱办公室合作,经历了近7个月的收集证据与调查后发现,这是涉及多名嫌疑人的连环诈骗洗钱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包括一名泰国90后明星J,当初S就是将比特币转到他名下钱包中的,本来星途可期的J却因为比特币洗钱而沦为阶下囚。


     


(二)侵财类犯罪
犯罪嫌疑人以比特币为目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各种手段将他人拥有的比特币据为己有,主要涉及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在武某盗窃罪一案中[[3]],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一些诈骗罪的案例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比特币,数额巨大,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类犯罪
在罗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中[[4]],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四)非法集资类犯罪
这类犯罪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朱某某、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5]]中,吸存的基本模式是:投资人先将交纳的投资款在比特币交易网站兑换成相应数额的比特币,后登陆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网站,以比特币的形式将投资款充值到自己在该网站注册的账户内,账户会自动根据当时的汇率将比特币兑换成相应数额的美元,以此完成投资。这些项目方在首次代币发行活动中谎称其运营优质项目,以高利诱惑,非法吸引不特定公众的财产,包括公众的货币财产或者比特币、以太坊等认可度较高的加密资产,用以发展其项目,其实项目真实性有待核实,虚假发行其项目自身代币,众多的投资者资金甚至被用以挥霍,难以追回,从而扰乱市场金融秩序,引发涉众型犯罪。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一种。在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6]],2018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童某(在逃)通过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网站电脑端和手机端,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经崔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GBC平台,以买卖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发展人员,诱使被发展人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并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获取利益,形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吴某在GBC网络平台直推下线11个,下线层数32,下线会员开设账户28088个,吴某累计投资209.8万元,累计提现1890.95万元,累计盈利1681.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比特币的价值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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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搞清楚比特币为什么会受犯罪分子的青睐,首先就要了解比特币的价值,如果比特币对于犯罪分子没有价值,那么它也就不会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也不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目标。关于比特币的价值之争向来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比特币具有价值,主要是来自于比特币的信仰者、布道者的大力宣传,他们分布在全世界的每个角落,他们坚信比特币是有价值的,是值得购买并持有的。这其中关于比特币的价值本质又有几种观点:

1.   有的认为比特币价值本质来源于挖矿消耗的成本,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大量投入数字货币矿机来生产足够的算力,需要大量的矿工投入精力、时间,这也就意味这大量的资金消耗,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消耗的电力能源、设备成本和矿工的劳动凝结成比特币的价值。

2.   有的说比特币价值是源于全球庞大地下灰色资产交易网络的需求,与比特币相关联的经济生态密不可分。因为比特币是匿名的,无监管的,它可以无国界自由流通,可以方便地兑换成各国的法币,很多灰色的交易都是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所以它才会有价值。

3.   有的说因为比特币价值是源于它的稀缺性,物以稀为贵。比特币总量有限,当时中本聪在设计之初,规定了比特币总共2100万枚,中本聪在设置数学程序的时候就定下了这个规则,不可改动。这样比特币就不会像普通货币一样可以无限制发行,不会产生因货币超发而出现的通货膨胀问题。

4.   有的认为比特币价值是大家对比特币达成了共识,价值来源于共识。这种观点不否认比特币的稀缺性,但说比特币的价值源于稀缺性并不准确,比特币价值最本质的特征应该是人们对于比特币达成的共识。名表、名包等奢侈品的价值本质是人们对于其品牌达成的共识;钻石、珠宝的价值本质是人们对于其象征美好爱情达成的共识;梵高的名画《星夜》价值本质是人们对于其艺术鉴赏价值达成的共识……比特币的价值基础是人们对于其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交易达成的共识。

第二种意见是比特币没有价值。马云曾说区块链技术是好的,可以大力发展,但比特币是泡沫,不认可比特币的价值;经济学家郎咸平在一期电视节目中也表示,区块链本身是个技术,研究区块链没有问题,但不会接受比特币,坚持表示比特币没有价值。还有的学者认为比特币是一场彻底的骗局,一个击鼓传花的游戏,把比特币比作是电影《千与千寻》里的无脸男,不断吞噬着贪婪的人们,许多人企图一夜暴富,新玩家在老玩家不断忽悠下入场,不断的被套牢,老玩家赚的钵满盆满后“功成身退”,这种华丽的变身持续地吸引着后面新玩家接盘。从这个角度讲,比特币的价值是源于人性的贪婪。

总之,比特币真正的价值支撑是什么?是比特币底层技术设计的精妙?也不尽然,以上每种说法都有其道理,但都不十分准确。事物的存在即有其合理性,我认为比特币是有价值的,价值的本质是因为其稀缺性,特定群体对比特币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交易特性达成了价值共识,赋予了它特定的价值。


 

三、比特币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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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匿名、免税让其避开了所有的监管,游离在监管机构之外。比特币是全世界流通的,在洗钱犯罪中,上游犯获取的不法收入,通常用来购买大量的比特币,然后登陆国外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将购买的比特币兑换成美元等外币,达到其洗钱的目的,这就是为什么比特币会在地下黑市交易中有着大量的需求。正是由于社会对比特币价值的认可,犯罪分子才会将其作为目标,从事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因为其价格不菲,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如果否定比特币的价值,那么也就没有涉比特币侵财类案件的发生,也没有涉比特币非法集资类的犯罪案件,所以法院对于比特币的性质认定十分关键,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比特币本身是一串数据代码,其发行与流通,是通过开源的p2p算法实现,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比特币并非刑法上规定的财物,法官在定侵财类刑事犯罪时,似乎有些牵强,但随着人们对于虚拟货币认知的不断深入,法院在碰到这类案件时也会将其视为计算机数据,所以才会产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类的犯罪。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嫌疑人完全是将比特币、区块链技术作为幌子,炒作概念,借助新技术的东风,行骗财之实,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危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对此种借机炒作的恶劣行径必须严惩。


 

四、比特币刑事风险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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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对于比特币法律风险的预防,主要规定是一个《通知》[[7]]和一个《公告》[[8]]。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一、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三、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五、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九四公告》指出,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很多创业者都想抓住新经济的风口,有的人错过了互联网、错过了移动互联网时代,欲在区块链来临的时代大显身手,殊不知很多时候就已触碰了刑法的红线,到最后“出师未捷身先死”。做交易所、钱包和支付结算业务的创业者要注意洗钱和非法经营的风险;做公链、发Token的项目方要注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平台币、稳定币等要注意传销的风险;对于那些以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为目标的侵犯财产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我国司法机关还是会持续地打击与惩治。




“技术没有任何立场,它没有任何需求,也没有任何倾向,罪犯对比特币的使用更多是与强力治理机制、监管、倡导及教育的缺失相关,而不是比特币的底层特性。”[[9]]从一个非常小众的行业,到最近全民都在组织学习,由炒币投机、割韭菜圈钱到寻求区块链技术的落地应用,比特币和区块链由黑暗走向了光明,未来的应用场景会越来越多,相应的法律合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不管做区块链金融服务,还是其他的创新业务,我们都要严守法律红线,不应该以身试法。


  * 作者介绍 * 



肖波  执行主任   
xiaobo@changyanfirm.com
肖波律师获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和复旦大学刑诉法学博士学位,之前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工作13年多,审理过1000多件案件。后又作为合伙人加盟中伦律师事务所,积累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和危机处理经验。肖律师业务聚焦于金融、互联网及经济领域犯罪、白领犯罪的刑事辩护、反商业贿赂、企业危机处理、民商事争议解决等。肖律师在刑事犯罪领域发表了大量的专业论文。

骆祥  律师(实习期) 
骆祥律师本科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获上海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主要方向: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服务,区块链、比特币等新型技术法律服务等。曾为上海知名地产中介公司和区块链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1]案号:(2016)黑民终274号
[2] https://tech.sina.com.cn/it/2018-08-17/doc-ihhvciiw4345946.shtml
[3]案号:(2016)浙10刑终1043号
[4]案号:(2017)冀0406刑初18号
[5]案号:(2018)津0104刑初388号
[6]一审案号:(2019)豫0105刑初180号,二审案号(2019)豫01刑终782号
[7]《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9][加]唐塔普斯科特 [加]塔普斯科特:《区块链革命》第260页,中信出版集团,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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