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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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简讯 202004
2020-07-13       肖波、谢焱、李曼华

第一部分 立法及司法解释动态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20年工作要点,涉及全面取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资助与奖励

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工作要点》,提出到年底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以内,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提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质量,确保专利审查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处于满意区间。形成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囤积行为的长效机制。推动各地全面取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资助与奖励。


· 证监会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

3月20日,证监会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3项常规指标+5项例外条款”的结构。企业如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5项例外条款的任意1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 国知局公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4月7日,国知局公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广东高院发布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指引

4月12日,广东省高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对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的权益保护、侵权认定和赔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强调了行为保全审查中应注意与侵权程度相适应的比例原则,细化了审查条件,明确管辖权异议一般不影响行为保全的审查;明确了侵权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确定的参考因素,指出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同时,强调应在尊重在先权益的同时鼓励再生产、再创造,保护游戏用户合法权益。


· 最高法公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4月21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要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拓宽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途径,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申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要深化知识产权裁判方式改革,严格依法掌握委托鉴定等审查标准,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


· 国知局公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月22日,国知局公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一)对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中列举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将帮助申请注册与重大公共事件相关的商标、虚假宣传欺骗公众等行为明确纳入监管范围;(二)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出于非正当目的,串通他人或者另行设立市场主体从事违法行为的,属于该商标代理机构实施的违法行为;(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行业组织惩戒。


第二部分 行政机关动态


· 国知局要求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4月9日,国知局办公室公布《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要求聚焦电子商务网站、社交网络、手机应用程序、短视频等销售平台,兼顾实体零售和流通市场,加强对相关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情况的主动监测和有关举报投诉信息的调查处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恶意抢注“火神山”等商标行为

4月2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市涉嫌违法的相关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予以处罚,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恶意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标的违法行为。经查,7家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标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4家商标代理机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商标申请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仍接受申请人的委托,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

4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2020年执法的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围绕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实体市场、互联网领域和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其中,加强重点商品执法、加强实体市场执法、加强电子商务执法和加强申请环节执法是本次“铁拳行动”四大主要任务。


第三部分 司法机关动态


为了庆祝知识产权日和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上海法院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加强知产保护力度典型案件。本期定达知识产权简讯司法动态模块将摘录该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并对每个案件进行要点提示。


一、假冒“科颜氏”等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KIEHL’S”“科颜氏”商标和“LaboLabo”分别是世界知名化妆品公司法国莱雅公司以及日本株式会社DR. CL: LABO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被告人许振纬等人实施了“一条龙”式的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最终,被告人许振纬等六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均为463万余元,被告人鲁成学参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415余万元,王彬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410余万元,被告人钟鸿彪、宁江飞参与假冒注册商标金额45万元。

【要点提示】该案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严惩知识产权犯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优化营商市场的重视,也提示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提高,应避免商业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先行判决案

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系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

【要点提示】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是审理的重点。本案引入先行判决审理机制,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做出先行判决,并允许当事人就此部分判决单独提起上诉,再针对高额赔偿进行审理,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


三、“模型教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费希尔技术公司于2004年推出权利商品,内含拼装组件及安装说明书,消费者可以依照安装说明书所载拼装步骤分别搭建成30种展现不同机械结构原理的立体模型,也可根据自己的创意搭建出30种之外的造型。两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亦内含与权利商品相同的拼装组件及装配手册。法院认为,安装说明书中的102幅拼装组件图例、30种静态模型图样、30种组件拼装步骤图示,均构成图形作品。被控侵权产品装配手册中记载的相应图样与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两被告复制、发行装配手册,构成对上述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的侵害。涉案30种立体造型能够以有形形式固定,亦符合模型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模型作品。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同样方式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实质上行使了对30件模型作品的复制许可权,侵犯了原告对30种模型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他合理支出7.5万元。

【要点提示】该30种立体造型,由于其能够以有形形式固定,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型作品。企业在生产玩具、教具及类似产品时,应当注意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调研,避免安装说明书或者拼装成果与现存产品相同而被诉。


四、“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张牧野创作系列小说《鬼吹灯》,并于2006年4月与原告玄霆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小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原告。2011年7月,原告与第三人万达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原告将系列小说中的《鬼吹灯II》的复制权、改编权及摄制权授予第三人使用。第三人遂根据该小说改编拍摄了电影《寻龙诀》。2014年4月12日,张牧野与被告先锋出版公司就小说《摸金校尉》签订协议,张牧野授权先锋出版公司独家享有该小说的出版发行权及转授权等权利。2015年9月27日,先锋出版公司授权群言出版社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小说。2015年11月23日,第三人将电影《寻龙诀》海报授予先锋文化公司用于被控侵权图书相关宣传。被告先锋文化公司获得上述授权后,设计了被控侵权图书的封面,被告先锋出版公司则负责被控侵权图书文字内容的制作,两公司将被控侵权图书的文字和封面内容制作完毕后再交由被告群言出版社出版,并在全国进行线上线下销售。

关于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被控侵权图书有自己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这个故事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张牧野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张牧野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图书封面使用电影《寻龙诀》海报的行为虽经电影制片方的授权,但这一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向相关公众传递了被控侵权图书和电影《寻龙诀》在内容上有关联的信息,易使相关公众将被控侵权图书误认为电影《寻龙诀》的原著或与原著内容有关联,可能会造成取代电影原著小说地位的后果,对原告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从而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要点提示】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将原作者的创作自由、创作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影响等因素纳入考量。在同人作品被诉侵权时,可分析原作品人物关系使用人的身份、使用的目的、原作的性质、使用对原作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因素,作为同人作品不侵权抗辩理由。


五、《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热血传奇》著作权人发现《王者传奇》手游在角色设定、形象、属性、技能、武器、服装、珠宝、宝物、怪物等各方面均与《热血传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并全面抄袭了游戏形式、内容、核心要素、操作等,同时在相关推广中还使用“官方正版”“最强传奇”“重温经典”等混淆性表述。2017年9月,《热血传奇》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王者传奇》手游构成侵犯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推广中使用的引入误解的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2,500万元及合理费用25万元。

【要点提示】法院结合各游戏要素、情节推进等认定涉案角色扮演游戏整体运行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在赔偿数额方面,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综合考量游戏业的盈利模式等市场要素,在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之上作出高额判赔。经营游戏的企业应当提高警惕,开发经营“换皮游戏”存在侵权风险并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六、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损害责任纠纷案

被告张志敏是被告凯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其于2014申请涉案专利并获得授权。2016年1月6日,张志敏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原告乔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主张乔安公司销售的监控摄像头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志敏的诉讼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乔安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凯聪公司早在2013年12月已公开销售该监控摄像头产品。被告张志敏在明知其已经公开销售,仍然以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系借专利维权之名行打击商业竞争对手之实,给原告乔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2.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认为,张志敏提起诉讼具有主观恶意,并且给乔安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恶意诉讼。

【要点提示】对于假借知识产权诉讼恶意侵害他人、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本案做出了示范。企业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不能以为有知识产权证书便放松警惕。在起诉前,也应当审查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获得手段的正当性,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失败又反被起诉恶意诉讼。


七、涉视频刷量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吕某、胡某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以牟取利益。飞益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视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法院认为,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酌情确定50万元的判赔数额。

【要点提示】视频刷量行为的实质系提升相关公众对网络产品的质量、交易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八、“小黄人”动画形象著作权纠纷案

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是“小黄人”动画形象著作权人,其授权子公司为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小黄人”动画形象著作权人曾经的合作伙伴,上海尊安同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获取交易机会,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即贸然以自身名义与新时代公司签署“产、销闭环”的“小黄人”保温杯委托制造、委托销售合同并出具授权证明。而新时代公司在明知尊安公司无权签署前述协议及出具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快速抢占市场之动机,蓄意超出与尊安公司签署的委托制造、委托销售合同范围,借助虚假的授权外观,大批量制造并销售“小黄人”保温杯,并于各大电商平台广为销售。同时,其还成规模地参与国家级展会对涉嫌侵权的“小黄人”保温杯进行展览及市场推广。法院认为,新时代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所擅自实施的系列行为构成对“小黄人”动画形象及静态美术作品之复制权、展览权、发行权的侵害,尊安公司与新时代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新时代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8万元,尊安公司在46万元范围内与新时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尊安公司就其单独实施的侵害著作权之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要点提示】法院判决尊安公司对其单独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2万元,并在共同侵权范围内的4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案子对企业也有启示,即在被诉共同侵权时,要厘清侵权行为,便于法院合理、公允地分割不同侵权人各自的责任。


九、恶意抢注商标者起诉在先标识侵权被判驳回案

2015年,原告拓野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 “Ambitmicro”商标,2017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硬件、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上。原告成立后未经营,但自2017年5月31日开始多次向恩倍科微公司及其投资方、多个经销商发送警告函,称被告的“Ambiq Micro”芯片等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8年7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的“Ambiq Micro”芯片等产品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被诉产品系科技密集型产品,原告并不具备该行业技术能力,其在公司成立当月即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商标注册后三个月即开始明确针对恩倍科微公司大量发送侵权警告函并向监管部门投诉,可见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有刻意针对恩倍科微公司之嫌。原告成立后长期未进行任何经营,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也未对该商标进行真实的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系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原告批量发布侵权警告函、进行行政投诉及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属权利滥用。法院据此认定原告申请注册和行使商标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要点提示】本案是运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以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典型案例。企业在遭遇被恶意抢注商标注册人起诉的时候,可以考虑无效该恶意抢注的商标,同时提出自己使用该商标并且该商标已产生一定影响的证据,多方面、多策略进行维权。


十、“清醇晓萍”商品装潢不正当竞争行政诉讼案

第三人古越龙山公司早在2011年起便相继开发了“清醇”系列产品,并于2012年4月7日在第33类商品“黄酒”上取得第7582830号“清醇俊郎”注册商标。该黄酒主要集中在上海市原南汇区销售。原告上海晓萍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要求生产商参照“清醇俊郎”淡爽型黄酒的标贴样式进行设计并经其认可后生产,随后在上海市原南汇区销售。被告浦东市监局接到举报后展开了调查,并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晓萍酒业公司不服,经被告浦东新区政府复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后,以浦东市监局、浦东新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第三人的“清醇俊郎”黄酒经过长期销售已经获得了特定区域相关公众的认可,第三人的“清醇俊郎”黄酒的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原告使用了与第三人完全相同的文字和非常规字体,故原告和第三人的产品装潢在整体的视觉效果上差异不明显,极易引起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混淆,应认定为近似。且原告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综上,原告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行为。

【要点提示】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品“有一定影响”的地域范围判断,本案明确 “有一定影响”并不要求商品必须在全国具有知名度,只要在特定的地域内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即为“有一定影响”,商品在该特定区域范围内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真正权利人的黄酒主要集中在上海市原南汇区销售,也在该特定区域范围内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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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波 执行主任、律师

邮箱:xiaobo@dingdalegal.com

获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和复旦大学刑诉法学博士学位,之前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工作13年多,审理过1000多件案件。后又作为合伙人加盟中伦律师事务所,积累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和危机处理经验。肖律师业务聚焦于金融、互联网及经济领域犯罪、白领犯罪的刑事辩护、反商业贿赂、企业危机处理、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在刑事犯罪领域发表了大量的专业论文。

谢焱 副教授、律师

邮箱:xieyan@dingdalegal.com

谢焱律师获得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目前在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担任副教授职位,同时兼任定达律所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谢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保护和涉外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刑事和知识产权保护交叉业务。谢律师法学功底扎实,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兼具国际化视野,擅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仅2017-2018近两年来,谢律师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3项,发表论文十余篇,2018年作为首批上海市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成员入库。

李曼华 实习生

李曼华目前在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法学硕士三年级学生,本科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学院。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知识产权的全英文专业课,并参与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的多项课题。曾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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