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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之查找财产线索初探
2020-07-07       韩枚

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我们生活、工作带来了深刻改变,对市场和经济运行也造成了巨大冲击。前不久,清华、北大对全国995家中小企业进行了联合调研,调查结果显示:受疫情影响,85%的企业账上现金最多只能撑三个月;30%的企业预计营收下降50%;直接停产歇业的占比16%;全国GDP增速预计将创十八年以来的最低值。种种迹象表明,经济下行趋势不可阻挡,不良资产也必然增加。万科董事长郁亮在万科2019年目标及行动沟通会上指出:“除了不良资产,我们找不到一个和房产赚钱前景相当的行业”。可见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潜力巨大,学习、研究不良资产处置正切合时宜。本文主要分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良资产的概念;二是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尽职调查实施中如何查找财产线索;三是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查找财产线索。


一、不良资产的概念

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政府、证券、保险、基金、企业的不良资产等等。其中,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1998年以后,中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


近几年银行业的不良资产集中爆发,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率达7%,三年后这个数据将会上升到15%。银行的不良资产规模大概在10万亿到13万亿之间,加之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领域的不良资产,可以想象不良资产的数据惊人。以前,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是通过银行、AMC、民营资本公司等,2019年外资基金也参与到挖掘不良资产处置这一金矿中来,现在还有一些互联网玩家也参与到不良资产处置行业,一度掀起了“互联网+不良资产”创业的热潮。


二、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尽职调查中如何查找财产线索

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是要发现和查找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围绕发现和查找财产线索开展尽职调查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如何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尽职调查工作过程中发现财产是一门技术活。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初步评估;制定尽职调查方案;组建尽职调查项目组;阅档;访谈;实地调查;讨论、估值、提出处置预案;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下面主要围绕在“阅档”“访谈”“实地调查”和“估值”几个环节中如何发现和查找财产线索展开探讨。


(一)在“阅档”中如何发现和查找财产线索

详细掌握债权资料是资产处置的前提和基础,所以“阅档”工作是发现和查找财产线索的起点。阅档需要着重注意几点:


1.重点关注档案要件。

阅档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要件主要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情况、是否有和解协议、是否诉讼、是否有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催收类资料和诉讼类法律文书资料。从合同和催收类资料中发现和查找财产线索,主要是核查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的情况。对于诉讼类法律文书资料,在有判决的情况下,关注的重点在于执行方面。比如工商登记情况,贷款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很可能目前的经营场地和原始档案上发生了改变,核查时应当注意这些细节信息。还有一个重点是核查时效,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时效,二是执行时效。时效过期或时效做假将严重影响投资方的利益,比如客户花了三千多万购买的资产包,但诉讼时效的资料是篡改过的,诉讼时效早已过期,后客户将资产包退回,但资金成本亏损严重。以史为鉴,购买资产包要详细了解、调查时效问题。


2.注意从放款时的调查报告和贷款维护过程中的下户记录中寻找财产线索。

下户记录是指在贷款发放或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对债务人的走访情况记录。下户记录一般都详细记录了不良产生的过程,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可靠的线索,例如当时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有转移财产的情况等。


3.通过阅档甄别贷款的真假性质。

阅档中要判断真假贷款:假的个贷,同一个项目下很多贷款人的收入证明都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开出,本人一般都无法联系上,所留的联系人电话也是几个人的电话,并且档案材料极为规范;贷款的发放时间集中在几个月之内,一般一天发放很多笔,隔几天又发放很多笔;借款人不缴纳月供的时间非常统一。以房贷为例,房贷的首付不会高于总房款的20%。一般来说真实个贷的个人或多或少会多付一点,不可能每一个人都恰好付20%作为首付款;所有的贷款时间都为20年或30年,这个期限是每个项目规定的最长期限,一般个人真实的贷款,每个人的贷款期限都有可能不同;而在假按揭中,因为期限越长开发商所要支付的月供就会越少,合同中签订的房产单价比同期同地段的房产单价高出很多(一般高出30%左右)。若是虚假个贷,要查清目前房产是否还在该贷款人名下,查清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则还需要查清保证人的基本情况,房产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真实贷款的债务人一般会非常积极地配合访谈,虚假贷款的债务人大多都以没有记忆搪塞。


(二)在“访谈”中如何发现和查找财产线索

一般包括对三个方面人员的访谈:一是访谈资产出让方项目经理;二是访谈原贷款银行客户经理或资产保全经理;三是访谈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


1.访谈资产出让方项目经理 

访谈过程中应首先让项目出让方全面介绍资产情况。一般项目经理都会有意识地重点介绍资产质量较好、有清收线索、财产线索等的资产,即所谓资产的“亮点”。但访谈人员要特别注意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否有材料证明。要了解公司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者是否有违规情况、公司有无重大违法经营情况、上级部门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宜等;掌握资产出让方近期与债务人的联系情况及处置工作现状,习惯性保留联系人的名片、电话、公司地址等。


2.访谈原贷款银行客户经理或资产保全经理

对原贷款银行客户经理或资产保全经理的访谈可以得到很多线索,包括当初贷款发放及催收情况、目前存续状况、财产情况、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财产、财产是否有追偿价值、哪些需要重点追查等。


3.访谈债务人了解财产线索

一般情况下能够积极配合访谈的债务人并不多,对债务人访谈的难度较大。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可以试图通过不同的身份对债务人进行走访。对不同的债务人用不同的方法、技巧应对,通过给债务人施加压力让其提供财产情况是一种理想的方法:比如我们曾办理的一个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案件最后成功调解了,当事人分期于去年7月将所有债务的本金、利息偿还完毕。具体做法是,拿到案件后便积极主动与债务人联系约见,把债务人基本情况摸清,如当前公司的运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后面又通过向债务人宣讲法律规定和拒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不停施压,引出幕后的实际控制人——债务人的母亲,其母亲之前态度强硬、抗拒履行债务。通过数十次沟通、谈判、宣讲法律规定,最终才将其母亲的工作做通,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完毕。在访谈债务人过程中,化解与债务人发生的冲突和矛盾、控制局面等技巧,则需要平时多培训多实践多积累,提高语言表达能力、谈判技巧、沟通水平,做到让债务人舒服、信服、诚服,力争每次访谈都能有新的收获。


(三)在“实地调查”中如何发现和查找财产线索

包括对债务人、保证人的实地调查和对抵押物、抵债物的实地调查。


1.对债务人、保证人、实际控制人的实地调查。

要对债务人、保证人的住所(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走访,查看企业的办公场所、实际经营状况等,在尽可能的条件下拍摄其办公场所的照片。某些不良资产的产生完全是由于非正常贷款或非正常运用所造成,经过很多年的运作,可能实际控制人已经具备了还款能力,只是无人追究或者追究后没能掌握某些证据,只要掌握这样的证据就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回款效果。实地调查的次数要有保障。


走访债务人身边人,如邻居、公司员工,此时调查人员应适当掩饰身份,可以客户的身份对企业债务人进行走访,了解企业的产品和销售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在对外调查工作中,保障自身人身安全是第一要务,切记不能在对方场地与其发生冲突,情况紧急及时拨打“110”。平时还可以与债务人身边人拉近距离发现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比如以需要购买他们的产品为由,让他们将货物运到固定地点掌握他们的财产。调查人员还可以跟踪调查了解债务人的家庭生活、就学、就业情况,一旦发现有高消费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法院可以根据限高令的规定责令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通过债务人发现和查找财产线索是很关键的一步,总的来说就是要找准对方的缺口,争取对自己有利的东西,注重细节。


2.对抵押物、抵债物的实地调查。要有实地调查记录,对被调查的物品进行详细的描述。

对于所有物品应进行拍照,照片应作为调查的资料留存。抵债资产要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涉及其他抵押、产权是否已转移、产权的实际转移还有哪些障碍、涉土地、房产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应调查相关的房地产市场与价格,要学会区别不同资产的性质以及相对应的价格信息(如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的价格差距,基础地价是什么),要了解项目周边现状,区域产业结构及社会发展水平,机械设备,车辆等抵押物,因个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价值的评估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较为困难,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四)在“资产估值”中如何发现和查找财产线索

资产估值是尽职调查的一个重点,要从处置角度进行价值分析并估值。对于企业价值的估值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查看企业的存续状态及经营情况。

包括企业发展历史及结构、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有没有设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情况、有没有重大的收购及出售资产事件等。上网搜索该企业,查看是否有相关企业的报道。通过企查查、土地拍卖网、招投标网等网站搜索企业信息,能给尽职调查带来很大帮助。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要格外关注,注意个人信息使用尺度。被调查企业是注销或吊销,对于注销企业一般按无回款计算,除非有特别可以证明回款的情况。对于被吊销的企业,需要查实其资产状况,吊销是一种工商行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依然存在,吊销的企业并不是没有财产,可以进行查找。   

   

2.查找被调查人名下干净的固定资产。

公司的不动产、重要动产及无形资产包括土地权属、房产权属、车辆清单、知识产权及专有技术、资产抵押担保情况、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都是重要财产线索。如企业目前名下存续的未被抵押或查封的房产等都可以作为可实现回现的依据。


3.查找被调查人的对外债权债务。

包括债权基本情况明细、债权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权期限、债权是否提起诉讼、债务基本情况明细、债务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务抵押、质押情况、债务期限、债务是否提起诉讼;对于涉诉项目应查明诉讼的进展,走访相应的法官。


4.查找被调查人账户情况。

比如我们在实践中的一个案例,通过查证据查债务人银行账户流水,查到上游公司有交租金的记录,法院对承租方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最后把租金扣回法院。


三、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查找财产线索

怎样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和执行中查找财产线索呢?我们在实践中主要做好如下方面工作:


(一)在诉讼保全和执行阶段需要穷尽五查措施

1、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2、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询被执行人的股票、应收账款等收益;

4、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工商登记等资产; 


(二)探金三步法

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或找不到债务人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推进执行最后进入终本程序,进入终本程序案件就没有希望了吗?不是的。我们成功催收的大部分案件都是经过启动恢复执行程序的案件。现将“探金三步法”分享给大家。


第一步:初探——掀开被执行人真实财产的面纱,透过表象看本质,判断被执行人是否真的没有偿还能力?是否还有“起死回生”的能力。对此要判断:(1)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可能?(2)公司内部架构、工商信息是否频繁更换?(3)被执行人稳健盈利的经营领域在哪里?经过尽可能详细的分析,被执行人的情况就会逐渐清晰起来。有时候被执行人的整体情况相对积极,即使存在一些瑕疵,也可以判断此案是有着较高执行希望的高质案件,就可以深挖。


第二步:深挖——通过初步探测,如被执行人仍有执行可能,接下来就需要多方位、立体式地深入挖掘财产线索了。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法律知识作为支撑,若对法律条款不熟悉,很可能就会身在庐山却不识庐山,进入宝山却空手而归。我们总结出十个常用的财产线索挖掘方法。包括:


1.从贷款合同中追踪抵押物

发现抵押物后,选对时机采取行动,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发现抵押无效时,密切跟踪抵押物的去向。


2.从商业合同中发现财产流动链条

比如某《买卖合同》中写明“将XX货物运至XX地方”“XX日前完成交货” “货款打至XX账户”等等。送货地、账户都是很重要的财产线索点。


3.从诉讼或非诉活动中提取财产、权益信息

比如“被执行人名下XX不动产已被XX法院保全”。我们可以从这句话中提取到两条重要信息:一是被执行人合法享有该财产,该财产价值多少;二是根据在先保全金额预估该财产可供执行的剩余价值,这对我们快速研判该线索的使用价值至关重要。又比如,债务人XX的XX财产在什么时间点查封后又被解除查封,查封期限是什么?或者因为一些原因未续封时,轮候查封后变为首封申请人,具备了处置的权利。      


4.从分支机构查询财产足迹

一些被执行人因经营便利需要会设立一些分支机构,甚至有极少数恶意被执行人为掩人耳目,将主营业务及营收全部移至分支机构。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5.考察股东出资是否到位

如果股东以不动产实物出资但并未办理变更转让的,可向股东追偿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6.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的一般表现为完全由一个或几个股东控制,公司人格模糊化、形骸化、空壳化。一些公司在经营期间,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将公司资产转入其个人账户,造成了公司可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减少。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规定。


另外,《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们需要经常关注债务人的交易方式、商业运营模式、甚至是交易习惯等,如果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应采取行动。


7.关注债务人分立、合并后新设企业法人名下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关注企业改制情况

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的情况下,可及时追加其名下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9.了解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通过第三人到期债权这条路径,我们已成功执行到位多起案件。


10.了解债务人的无形资产,比如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证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财产,它具有价值不明确、不稳定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在强制执行中,需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以评估价格或相对合理的协商价格予以抵偿债务。 


第三步:验金——确定财产线索的最终价值。闪耀的不一定是钻石,也可能是玻璃。我们探金的结果到底是千足金、18K,或者仅仅是金外絮内,则需要相匹配的验金术。在办案中,我们的执行律师会前往线索地进行现场调查,以辨别线索的真实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在线索被挖掘之后我们要学会甄别,决策。减少不必要的实地调查验证,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在资产处置的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会经历发现优质线索时的喜悦、取舍线索时的纠结、反馈失效线索时的失落,每一个过程都交织着多种心情。“行百里者半九十”,线索并非一蹴而就。很多时候,或许我们在寻找线索的道路上经常踏破铁鞋无觅处,蓦然回首,线索也许就在灯火阑珊处,而这或许也是执行的最大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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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枚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邮箱:hanmei@dingdalegal.com

法学硕士,擅长金融、建设工程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和职务经济犯罪等业务,以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为主。曾在法院工作期间担任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承办过案件1000余起。律师执业期间,为40多家国有、上市企业、各类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参与处理各类纠纷案件数百起,催收不良资产金额数十亿。多次在国家级报刊发表论文,曾荣获全国法院网络宣传先进个人;有学院法律教学工作经历,能有效地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曾担任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具有团队管理和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