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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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罗佳|《医疗反腐涉刑事案件常见罪名及典型案例(上篇)》
2023-10-13       罗佳


2023年7年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会议指出,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8月15日,国家卫健委会同9部门共同启动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一场医疗专项反腐开展。从各地已通报的医疗卫生系统腐败案来看,“关键少数”是2023年医疗反腐的重点关注对象。据中新网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7日,今年至少已有184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特别是6月以来,至少有10位医院领导主动投案。本文将对医疗反腐可能涉及的罪名作出梳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为涉案企业和个人如何应对刑事危机提出建议,协助医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医药代表等人员防范刑事风险。







医疗反腐可能涉及的罪名




在医药反腐案件中,行贿一方所涉嫌的罪名,主要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上述罪名共同构成行贿犯罪的主要体系,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其所对应的法律后果存在较大不同。作者将从法律规定、立案标准、处罚标准、案例分析四个角度具体分析:




1

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犯罪特征】

第一,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行贿行为体现个人意志,行贿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归个人;第二,犯罪对象是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到医疗反腐,即公立医院这类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私立医院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第三,法律后果在行贿体系中最为严重。分为三档,分别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立案标准】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典型案例】

蔡某某行贿案 (2022)沪0116刑初738号


2021年1月,被告人蔡某某在经营上海XX贸易商行(已注销)期间,为谋取其代理的骨科耗材在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被持续使用等不正当利益,给予该院原骨科主任张某1(已判决)现金人民币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蔡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特征】

第一,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第二,犯罪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医院非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法律后果与行贿罪相比较为轻微,分为两档,分别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行贿2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定情节、行贿100万元以上,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上海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21)沪0116刑初1130号


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勾某某在负责被告单位上海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业务期间,为提高仁某公司代理的骨科耗材在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骨科手术组的销售量,给予金山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张某、尹某(均另案处理)以现金回扣,分别达人民币53万余元及53万余元。2017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勾某某在负责被告单位上海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业务期间,为提高贺某公司代理的骨科耗材在金山医院骨科手术组的销售量,给予金山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张某、尹某以现金回扣,分别达人民币18万余元及6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上海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院工作人员以财物,分别达人民币106万余元及86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单位上海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勾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

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特征】

第一,犯罪主体是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整体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违法犯罪所得全部或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否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第二,犯罪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即公立医院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法律后果较为轻缓,仅有一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或拘役”。但立法者已经发现单位行贿罪法定刑较轻,罪责刑不相适应,司法实践中存在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对单位行贿罪予以修订,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单位行贿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典型案例】

上海医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孙某某、张某单位行贿罪案 (2016)沪0104刑初461号


2013年至2015年9月,被告单位上海医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代理商,在向上海市胸科医院销售手术用吻合器产品过程中,单独或伙同强生公司负责胸科医院销售业务的高级地区销售经理即被告人张某,为提高产品销量、谋取竞争优势,由医琦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孙某某和医琦公司员工,以产品回扣等名义给予胸科医院施某某等九名医疗组负责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6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医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孙某某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处罚。判处被告单位上海医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

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因为本罪中收受贿赂的主体应当为“国有单位”,若行贿人对医院这个主体行贿,则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提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律适用部分“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第1条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上述规定明确,单位的分支机构及内设机构、部门也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对单位行贿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典型案例】

吕树德对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沪0114刑初1433号


被告人吕树德原系多家药厂的个体医药代表,其在向国有事业单位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开展业务、推销药品期间,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使用个人佣金多次在账外暗中给予该院心血管内科、儿科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给予该院原副院长万某某贿赂总计8357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树德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事业单位回扣,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吕树德如实供述自己对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对单位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系自首,对行贿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树德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涉案企业和个人如何管控刑事风险




如前所述,为避免招致刑事法律风险,医药企业有必要提高反腐合规意识,加强业务流程中的反腐合规管理。笔者建议医药企业和个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加强反腐合规建设:


1、构建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

医药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不仅有利于帮助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规范企业经营,强化风险管理,预防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也有利于医药企业从容面对司法机关问询,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企业用于预防犯罪的自查自纠、合规运营方案。医药企业可以组建专业的刑事合规团队,由团队构建一套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构建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定期开展反商业贿赂普法宣传、要求特定岗位人员签订承诺书等,提高医药代表等员工的刑事风险意识,注意区分医药公司责任和员工个人责任,从企业治理层面严格禁止商业贿赂。


2、充分利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1条明确:“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由此进一步确立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地位。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行贿犯罪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所规定的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类型。因此,对于在本次“医疗反腐”中被查处的医药企业,应当积极了解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制度并充分利用刑事合规制度,在进入司法程序后积极向办案机关申请合规整改,在办案机关、第三方机制及外聘合规团队的监督、指导之下,企业内部寻找犯罪原因、纠正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建立反腐败合规制度,稳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杜绝类似犯罪再次出现,以真实、有效的反腐败合规整改过程及效果,争取涉案企业和涉案责任人员可以得到较为轻缓的处罚。


3、对于涉案个人而言,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涉案人员可以与司法机关积极沟通,争取自首、坦白、立功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积极退赔退赃、及时缴纳罚金等,争取司法机关从宽处罚。



—— Th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