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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期刊 | 投资风险和金融合规(第三期)2023.09-10
2023-11-01       杨深利、黄晴

目录

一、新法新规

  1. 2023年9月2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 2023年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3. 2023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4. 2023年10月20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5. 2023年10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将公募REITs试点资产类型拓展至消费基础设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2023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建议加快推进金融立法健全金融法治。

  7. 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金融民商事案例

  1. 2023年9月21日,光大证券公告MPS风险事件新进展。

  2. 2023年10月10日,民生银行公告称收到与“泛海系”诉讼的一审判决,相关方需偿还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超30.46亿元。

  3. 2023年10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执行工作白皮书及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4. 2023年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则同意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三、金融行政处罚案例

  1. 2023年9月4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村镇银行做出行政处罚。

  2. 2023年9月4日、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对****银行上海市分行做出行政处罚。

  3. 2023年9月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对非法人产品管理人**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国债交易中存在的安排“代持”交易、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 2023年9月26日,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于**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我乐家居”股票案做出行政处罚。

  5. 2023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现券做市权限被暂停。

  6. 2023年10月1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对王**(时任**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做出行政处罚。

  7. 2023年10月13日,证监会通报苏大维格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查办进展。

  8. 2023年10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对**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9. 2023年10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对**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四、金融刑事案例

2023年10月,最高检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1. 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

  2. 曹某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

  3. 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诈骗案

  4. 唐某等人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诈骗案

  5. 马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

  6. 张某强等人设立虚假期货投资平台诈骗案

  7. 蔡某轩等人销售虚假投资交易软件诈骗案

新法新规


2023年9月2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共6章50条,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一是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二是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三是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


访问网址: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29961&itemId=915&generaltype=0


2023年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访问网址: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2142&itemId=915&generaltype=0


2023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从银行进一步拓展到保险领域。《办法》共四条二十项,包括总则、评估流程与方法、评估指标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参评保险公司范围。包括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二是明确评估指标和权重。包括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4个维度共计13项评估指标,4个维度的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三是明确具体评估流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相关评估指标数据,计算各家保险公司加权平均分数,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将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访问网址: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2669&itemId=915


2023年10月20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要求,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更好促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协同发展。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证监会系统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的情形,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性。


《24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二是明确部分债券发行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访问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38199/content.shtml


2023年10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将公募REITs试点资产类型拓展至消费基础设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访问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38381/content.shtml


2023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建议加快推进金融立法健全金融法治。


报告提出,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反洗钱法、外汇管理条例等重点法律法规修订。“金融领域是强监管、重规则的领域,对法治要求极高。”王瑞贺委员高度关注金融法治建设,他指出,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规定金融问题的相关法律有10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保险法、反洗钱法,还有几十部法律中涉及金融方面的内容。这10部专项法律中,除期货和衍生品法是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外,其他大部分法律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03年左右这段时期制定的,在此期间,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保险法作过修订,其他法律只是对个别条文作过修改,难以完全适应当前金融领域的改革和发展要求。王瑞贺认为,金融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领域,金融法治必须健全。要加强金融立法决策能力,哪些法律要改、怎么改,需要部门间进行研究、协调。希望有关方面在金融立法的组织、程序上作出改变,加快推进金融立法工作,在金融立法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访问网址: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0/t20231031_432676.html


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从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和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十三项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公司治理。二是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三是找准服务实体经济切入点。四是严格规范租赁业务。五是优化租赁业务结构。六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七是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


访问网址: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3587&itemId=915


金融民商事案例


2023年9月21日,光大证券公告MPS风险事件新进展。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期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及执行情况。光大资本与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两家优先级合伙人之利益相关方招商银行及华瑞银行两起案件已经终审并进入执行阶段,经双方协商,光大资本拟分别与招商银行及华瑞银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以人民币 26.4 亿元履行两案终审判决确定的全部支付义务。执行和解协议全部支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光大资本及其子公司与招商银行及华瑞银行相关诉讼、仲裁项下不存在任何未了结债权债务,相关诉讼、仲裁即告执行终结。

 

访问网址: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3-09-21/1217906623.PDF

 

2023年10月10日,民生银行公告称收到与“泛海系”诉讼的一审判决,相关方需偿还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超30.46亿元。

 

2023年1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2023年10月7日,民生银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3)京7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汉中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46,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有权以武汉中央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泛海控股和卢志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访问网址: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3-10-10/1218000243.PDF

 

2023年10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执行工作白皮书及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访问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M18AYCgIprJfoY2nzu638g

 

2023年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则同意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访问网址: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32698&itemId=876&generaltype=1


金融行政处罚案例


2023年9月4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村镇银行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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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26544&itemId=1000


2023年9月4日、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对****银行上海市分行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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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网址:https://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26550&itemId=1000,https://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27176&itemId=1000


2023年9月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对非法人产品管理人**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国债交易中存在的安排“代持”交易、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经查,2022年8月中下旬,**期货安排3家农商行违规开展多笔债券“代持”交易,并在其管理的两个不同产品之间输送“代持”利润;3家农商行分别参与相关“代持”交易。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期货被处以警告、责令整改的自律处分,3家农商行因情节轻重分别被处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的自律处分。

 

访问网址:https://www.nafmii.org.cn/zlgl/zlcf/zlcfgzdt/202309/t20230907_315524.html

 

2023年9月26日,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于**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我乐家居”股票案做出行政处罚

 

2021年,于**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我乐家居”股票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本次违规减持发生前,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股票2244万余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1%。2023年9月5日至9月6日,于**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上述股票全部减持,未在减持比例到达5%时依法停止交易,后续违规成交金额1.07亿元,违法所得1653万元。2023年9月26日,江苏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对于**及其一致行动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

 

访问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32396/content.shtml

 

2023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现券做市权限被暂停

 

前期,经2023年第8次自律处分会议决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业务存在违规行为,被予以严重警告自律处分。目前,**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业务权限已被暂停,并限期整改。

 

访问网址:https://www.nafmii.org.cn/xhdt/202310/t20231012_315893.html

 

2023年10月1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对王**(时任**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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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3日,证监会通报苏大维格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查办进展

 

近日,上市公司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维格”)发布关于公司“光刻机”生产销售的不实信息,导致股价异动,引发市场质疑。证监会已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苏大维格生产的光刻机实际为“激光直写光刻设备”,与大众通常认为的生产芯片的光刻机并非同一概念。在明知资本市场普遍关注芯片用光刻机情况下,苏大维格在互动易平台回答中,将其生产的激光直写光刻设备直接简称为“光刻机”,未准确完整披露公司所销售光刻设备的种类和具体应用领域,且在回复中将“光刻机”和“芯片光刻机”并用,让普通投资者难以准确区分,构成误导性陈述。证监会拟对苏大维格处以1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

 

访问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37152/content.shtml

 

2023年10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对**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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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网址: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2708&itemId=4113&generaltype=9

 

2023年10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对**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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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网址: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2721&itemId=4113


金融刑事案例


2023年10月,最高检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中,有的假冒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名义,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注资;有的利用虚假炒外汇、股票、虚拟币平台,虚构投资盈利、操控涨跌,诈骗被害人财物;有的虚构股评大师以提供投资指导为名,诱骗股民高位接盘;有的以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提高投资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金融服务或软件。这些案件的表现形式虽各有差异,但实质上都是犯罪分子将传统诈骗犯罪包装在各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平台之下,披着“投资”的外衣行诈骗之实。

 

1. 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

 

2017年起,郑某伙同周某坤等人搭建“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仿照正规基金平台,设置了基金产品买卖、支付提现、客服投诉等全部功能,但平台实际上不能进行任何基金投资活动,郑某可以通过后台控制基金指数涨跌操控投资人盈亏。郑某招募大量代理商、业务员,使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以投资基金理财产品为名吸引投资者。业务员冒充基金经理、投资顾问等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推荐给被害人。上述平台为吸引被害人投资,向被害人发送虚假投资盈利截图营造投资回报丰厚假象,诱骗被害人注册、充值、交易,最终以收取高额手续费、控制期货类基金指数涨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款。被害人投资款均转入郑某实际控制账户,并未进行任何真实的基金投资活动。郑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1.2亿余元。

 

2. 曹某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

 

2019年7月,曹某、蒋某龙共谋利用“融通天下”等虚假外汇投资平台中虚拟的“炒外汇”功能吸引投资者,再通过操控平台后台数据控制涨跌,骗取被害人钱款。蒋某龙以北京华鑫众德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业务员,经“话术”培训后,指使部分业务员假扮“白富美”、成功投资者等身份,谎称在“融通天下”投资平台上炒外汇很容易赚钱,吹嘘平台内有专业老师指导投资并有内部消息,并通过微信聊天、群发炒外汇挣钱的截图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注册投资;其他业务员则在平台内假冒“投资老师”“专业经理”指导被害人投资。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购买外汇后,曹某、蒋某龙操控平台后台数据控制涨跌,通过让被害人前期少量盈利吸引更大量投资,再针对被害人购买外汇情况进行反向操作,造成投资款全部或大部分亏损,实际投资款均通过平台直接进入曹某控制账户。曹某、蒋某龙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20余万元。

 

3. 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诈骗案

 

2020年6月至8月,武某凯与张某运(另案处理)预谋通过网络荐股诈骗牟利,组织郭某安、杨某强等多人组成非法荐股诈骗团伙。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武某凯对外谎称其所控制的“锐华教育”机构是专业股票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分析、免费荐股等文章进行“网络吸粉”,并由团伙成员化名“赵荣庆”冒充股票大师进行投资授课。该团伙成员注册多个微信号并统一命名为“赵荣庆”“夏虹”,吸引全国各地股民添加微信号,引诱股民进入股票分析微信群。其他团伙成员冒充“赵荣庆”及其助理“夏虹”的身份,每日在客户微信群内发布股评信息、直播间授课链接、股票交易建议等。同时,该团伙成员又冒充普通股民在微信群、直播间内讨论股票交易、发送虚假的股票盈利截图,谎称跟随“赵荣庆”老师操作能赚钱,吹捧“赵荣庆”老师专业水平高,以此营造“锐华教育”是股票投资咨询专业机构的假象,逐步取得股民信任,引诱股民购买“赵荣庆”推荐的股票,并通过让股民发送股票交易截图免会员费等方式掌握股民的资金量。

 

当跟随推荐购买股票的资金总量累计达到一定程度后,武某凯联系“资金庄家”,先由“资金庄家”低位建仓指定的某只股票,再由“赵荣庆”在股票微信群、直播间内宣称该只股票会“三连涨停”,诱骗股民在股市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指定的高价挂单申报买入该股票。根据股民发送的交易截图统计申报买入的资金量后,“资金庄家”以对应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此前低位建仓的股票,利用集合竞价撮合交易规则将低位建仓买入的股票精准出售给诱骗而来的股民,所得收益由武某凯与“资金庄家”分成。武某凯团伙以该手段诈骗400余万元。

 

4. 唐某等人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诈骗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唐某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保险公司客户信息,专门挑选缺少金融领域知识、防范意识较低的老年人为目标,在杭州市拱墅区、萧山区等地假冒某保险公司、银行银保中心客服人员的身份,编造代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的事实,印制发放虚假保险理财产品宣传册,通过电话营销、线下推销等形式,以高额利息附带赠送米油等小礼品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购买虚假的基金、理财产品。同时,唐某等人利用某保险公司并购消息,编造保险公司并购需要重新办理手续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将正规保险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该诈骗团伙指定账户。后唐某等人将账户内资金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占有。唐某团伙骗取20余名被害人共计270余万元。

 

5. 马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

 

2015年,安徽R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马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马某与蔡某杰(另案处理)、陈某敏等人商议,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寻找投资者。在未经证券部门批准且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蔡某杰控制的股权投资公司与R公司签订了《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以每股7.8元价格对外转让R公司股票,其中R公司实际每股获得3.4元,其他4.4元由股权投资公司占有。后股权投资公司找到宣传团队策划推广R公司股票。宣传团队雇佣大批代理商组建微信群、QQ群,拉拢有投资意向的社会公众入群,并冒充投资者在群内分享虚假购买凭证营造哄抢氛围。同时,还雇人冒充国家高级证券分析师、股票讲师开设网络直播间,向投资者分析新三板股票、讲授炒股技巧,夸大宣传并预测R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动投资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为获取投资者信任,马某制作并披露R公司虚假财务报表,自买自卖公司股票虚抬股价,出资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并承诺三年内R公司将在主板上市并实现“翻番式”收益,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以10%年利率进行回购。在未实际转让R公司股权的前提下,马某与投资者签订所谓的“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协议,假借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名义向1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910余万元,部分资金用于R公司经营活动。

 

2018年4月,马某在R公司已停工停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以上述方式,伙同罗某等人以每股13元的价格向4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9900万余元。截至案发,未兑付数额共计1亿余元。

 

6. 张某强等人设立虚假期货投资平台诈骗案

 

2021年12月,张某强、翁某波共同搭建名为“凯雷”的虚假网络投资平台,谎称可通过平台购买股票、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国际市场,承诺百分之百获利。张某强将自己包装成“指导老师”,吹嘘取得国外金融博士学位、拥有丰富投资经验,指导投资人操作抢单购买“凯雷”网络投资平台上的股指、期货等虚假产品;其他团伙成员则冒充投资助理、投资者等多种身份,在微信群中吹捧张某强的专业能力,发布虚假盈利图片、虚假抢单消息等,诱使投资人相信“凯雷”平台是正规投资平台且收益有保证。

 

张某强吸引到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后,在微信群上发出特定时间购买某种金融产品的指令,要求全部操作必须在15秒以内完成,否则无法领取“红利”。被害人按照上述指导“抢单”操作后,投资款实际转入张某强指定的账户,张某强再以“操作慢了”“操作错误”等理由蒙骗投资者。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期间,张某强等人共实施犯罪43起,骗得人民币73万余元。

 

7. 蔡某轩等人销售虚假投资交易软件诈骗案

 

2020年10月,蔡某轩在上海成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及投资网站等,虚构该公司开发的“光擎智能交易软件”可通过算法增加外汇交易盈利能力,向社会公众宣传推销该软件月版,实际上该软件并无蔡某轩宣称的功能。在客户购买并远程安装该交易软件后,蔡某轩等人以完成交易设置为由索要客户账户及密码,再由后台技术人员私自操作客户账户人为跟单营造盈利假象,使客户误以为系通过该软件算法获得盈利。

 

为进一步拓展业务,公司业务员将客户拉入VIP微信群,宣称公司已开发出“光擎智能交易软件”升级版且盈利能力更强,诱导客户购买升级后的软件一年版、三年版等,并由公司人员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发送虚假盈利截图、升级软件购买转账截图等,夸大软件盈利能力,制造软件销售火爆假象。同时,销售人员还在群内谎称如不升级软件版本,可能会因交易通道升级导致交易服务停止而产生爆仓等风险,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所谓的软件升级版本。在被害人购买升级版本后,蔡某轩等人宣称公司倒闭以规避查处。蔡某轩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30余名被害人共计2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