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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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李曼华、陈逾 | 三步九招:公司如何应对员工离职前后的“网络暴力”?
2023-12-18       李曼华、陈逾

员工离职前后,可能因为个人不满、竞争心理或其他情绪因素在网络上有一些不利于公司的负面言行,例如:在社交媒体发布虚假言论,向媒体投诉或爆料公司内部信息,在招聘网站或自媒体平台上发布对公司不利的评论,向客户、合作伙伴甚至竞争对手传递负面信息或客户信息、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该些手段可能对公司的声誉、客户关系和市场地位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应密切关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应对。了解该些行为的动机和背景对公司采取适当的对策至关重要,本文提出前期准备、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三个阶段,总结相关主体维权的九个关键策略,以最大程度地帮助相关主体避免潜在风险并保护合法权益。

第一步: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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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舆情、收集证据


在发现离职员工有不利言行时,公司应当及时监控舆情,并有效收集证据。


公司可利用舆情监测工具实时追踪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媒体、新闻媒体、求职平台等平台上有关公司的言论。通过设立关键词警报,如公司、公司高管、离职员工的名字以及引发员工离职的事件等,快速捕捉相关信息。同时,公司可设立内部监督机制,鼓励员工主动报告离职员工发布的不当言论。


在发现上述言论或其他情况后,公司应当及时对证据进行固定。离职员工极大可能会利用互联网,因此证据多为电子证据。在固定电子证据前,要确保能够追溯到原始来源,记录每个步骤的收集、处理、存储等操作。保存证据时要确保原始数据完整性,如创建日期、修改日期、文件大小。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专业数字取证工具收集和保存证据,并制作源数据的镜像备份。可通过时间戳标记,确保能够追溯到特定时间的状态。


2

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公司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公司内部文件的安全,防止离职员工滥用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员工的访问权限,并对存储在公司服务器、云服务或本地设备上的敏感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被非法获取后也无法被轻松解密。


公司也应当配置相应的监控工具,追踪员工对公司数据采取的非法利用行为,确保员工访问敏感数据时受到公司的监督及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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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法律评估,管理公关危机


即使离职员工在互联网有不利于公司的言行,公司首先也应该了解员工的行为是否违法。若有必要,可以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在制定公关危机管理计划时要兼顾法律和情理,积极应对潜在的公司及客户声誉受损、信息泄露风险,包括发布声明澄清离职员工披露的不实信息、与媒体沟通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



第二步:私力救济,联系平台与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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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平台删除有关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员工在社交媒体或其他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了不当言论,公司可以联系这些平台,请求删除有关内容,大多数平台也都有关于下架发布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内容的政策。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一般会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若网络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

与员工沟通,了解诉求


选择适当的时机与员工进行沟通,避免公开场合的尴尬和情绪激动。公司应当了解他们对公司的看法以及离职后表达不满的原因,听取他们的诉求和意见,进而针对性地阐明公司立场,向员工解释公司决策背后的原因,尽可能达成和解。


3

发送警告函


若沟通无效,则公司可以请律师起草警告函,通知离职员工其言论和行为的不当性,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并删除相关内容。警告函应固定违法、违约或侵权事实,告知法律后果以及公司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


第三步:公力救济,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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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手段


离职员工的该些行为可能侵犯公司、客户(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商业秘密等,以及侵犯员工、客户等自然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相关主体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等法律规定,要求该离职员工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相关主体作为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

行政手段


若离职员工有散布谣言等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相关主体要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该离职员工进行处罚。例如在某案件中,行为人因未入职某公司,心生不满,利用图像处理软件虚设工作微信群,虚拟员工姓名、头像,捏造制作了多张“怒怼领导、发泄情绪”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引发公众热议,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因故意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如果离职员工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等行为的,也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如果员工采取攻击网络、非法侵入网络等手段以获取公司数据、客户信息的,属于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司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可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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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手段


若上述手段不足以遏制员工不当言行、消除不利影响,则可以考虑采取刑事报案(涉及自诉罪名也可直接起诉)的手段。202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点打击网络暴力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为权利主体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和方向指引。


若员工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当然,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并且《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了诽谤罪和侮辱罪的豁免情形: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若离职员工组织“人肉搜索”公司高管、员工或者客户,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若离职员工及其它网络用户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刑法》第二百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离职员工因个人不满或其他因素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将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或者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可能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公司面对员工离职前后的负面言行时,不仅需要冷静应对,更需要巧妙应策。对舆情的及时监测和证据的有效收集是首要任务,公司也需要权衡法律和公关的双重因素制定合理的管理计划,并采取行而有效的法律手段制止侵权、消除影响。


巧妙运用三步九招,公司能更好地化解潜在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和谐职场文化!


—— Th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