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4
定达律所本期导读
一、案件概述
二、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分析
三、对拟上市公司的警示与合规建议
四、结语
一、案件概述
2025年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国群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董国群自1996年进入上交所,长期担任副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分管企业上市审核、公司监管等核心领域,其腐败行为贯穿职业生涯,暴露了证券监管系统的深层漏洞。
二、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分析
1、职务腐败与受贿犯罪
董国群利用职权在企业上市审核、公司监管、工程建设等领域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股权、现金等财物,以及其通过“白手套”违规入股拟上市企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的行为,就其个人而言违反《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廉洁纪律,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第358条(受贿罪)、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就拟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而言,构成《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参与的各方均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或刑事控诉。
2、违反廉洁纪律与监管失范
董国群其长期接受被监管对象的高尔夫球活动、宴请及旅游安排,违规收受礼品和消费卡,暴露出金融领域“靠山吃山”的痼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禁止监管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规定等。就拟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而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禁止公司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与监管人员之间的不当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等。
三、对拟上市公司的警示与合规建议
董国群案揭示了企业上市审核环节的腐败风险,拟上市公司需以此为鉴,强化合规管理:
1、杜绝利益输送,严守法律底线
董国群案中,多家拟上市企业通过股权、现金贿赂换取审核便利,此类行为不仅导致企业面临行政处罚(如《证券法》第213条规定的发行资格取消),还可能触发欺诈发行或违规披露的刑事追责。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应严于律己,同时严格约束公司内部股东或间接股东,杜绝通过“影子股东”或中介机构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2、审慎选择中介机构,防范“合谋风险”
董国群曾公开强调中介机构应履行“看门人”职责,但其自身却与中介合谋腐败。拟上市公司需对保荐人、律所等机构的合规记录严格审查,避免因中介失职卷入违法案件。
3、强化内部合规体系,主动披露风险
企业应建立内部反贿赂机制,如设立合规委员会、定期审计关联交易。若发现员工或合作方存在行贿行为,可依据《刑法》第164条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争取宽大处理。
4、关注监管动态,适应高压反腐环境
当前证监会正深化“一案双查”,对行贿方与受贿方同步追责。2024年以来,证监系统已有5名干部被查,包括与董国群同日通报的深圳监管局原局长陈小澎。拟上市公司需紧跟政策,避免触碰“注册制改革”下的红线。
5、关注自身股东动态,应对突发风险
在私募基金投资蓬勃发展的同时,拟上市公司股东构成趋向复杂化,会给公司带来隐忧。笔者在曾经参与的证券发行工作中,恰逢某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牵涉董国群案,导致项目进展受阻,核查工作增加。
四、结语
董国群案是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一记警钟,其教训表明:资本市场的公平性既依赖监管者的廉洁,也需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拟上市公司应以合规为基石,摒弃“走捷径”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