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5
杨深利、黄晴目录
一、新法新规
1月3日,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月1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1月17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月17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2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
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金融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平台投保模式下,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基金财务顾问因实际掌控基金资金运作,应与管理人一同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
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马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蒋某某内幕交易案、赵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三、行政执法动态
1月-2月,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公布对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和对多家期货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
1月-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对多家银行、财险、人寿保险、金融租赁公司的行政处罚,其中某人寿保险的多名员工、代理人涉及集资诈骗、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
01
新法新规
1月3日,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八条措施》,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授权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要求。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情况,对涉及条款相应修改。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30593/content.shtml
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规范,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营销活动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不得损害公平竞争等。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32697/content.shtml
1月1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法律适用意见》将投资者权益变动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一方面,便于投资者理解,投资者只需关注自身的“静态”持股比例,无需考虑复杂的计算问题,将减少合规成本;另一方面,更能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意义,便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32784/content.shtml
1月17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二是明确相关处罚规则。三是建立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制度。四是落实“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五是加强证监会的监督指导。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34325/content.shtml
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强化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全过程监管。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三是加强系统接入管理。四是加强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五是明确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七是明确对相关主体的适用安排。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34124/content.shtml
1月17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共二十三条,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明确了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具体情形和延期实施的流程要求,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临时现金管理、补充流动性,以及超募资金使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此外,《规则》贯彻从严监管理念,明确了问责条款,建立与《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衔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推动上市公司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34434/content.shtml
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评级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的保险公司统一监管评级制度。监管部门将依据《评级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并实施分类监管,对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有效性、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95501&itemId=915&generaltype=0
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7章、60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三是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95504&itemId=915&generaltype=0
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及评级结果、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三是完善评级流程,设定动态调整环节。四是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强化分级分类监管。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96824&itemId=915&generaltype=0
2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
《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注重循序渐进,并借鉴国际监管规则,旨在引导保险集团建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指引》共5章28条,包括总则、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集中度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与报告披露和附则等5部分,明确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标准,为保险集团提供系统化指导。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98333&itemId=915&generaltype=0
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通知》对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包括:允许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外币银行卡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银行卡业务;明确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适用报告制,开办信用卡业务适用审批制;明确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的报告程序及材料要求。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99272&itemId=915&generaltype=0
02
金融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平台投保模式下,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某财险公司诉上海某科技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财险公司不服,认为赔偿金额应以5万元为限,故提起上诉。二审认为:
首先,案涉第三者物损限额条款,系由保险人财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投保人协商,且该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最高理赔金额,故应被认定为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其次,财险公司就新增格式免责条款,负有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仅将条款加粗加黑,无法令投保人清楚知悉新增格式免责条款的存在和具体内容。保险人或者其委托的平台运营方,应在新增条款纳入日保单前的合理期间内,通过合同约定或投保人确定可知的其他途径,以显著、具体明确、一般理性人可充分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并明确说明格式免责条款。
最后,结合案件事实,财险公司未能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平台以重要置顶公告形式发布了新增格式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该种“一对多”的通知方式,符合其与科技公司的合同约定,应为有效,但该公告的发布时间晚于新保险方案的切换时间,无法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此外,平台组织财险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开展的内部培训未能明确告知变更后的保险方案具体将于何时上线,也未能预留合理期间以便科技公司及时通过公司决策程序,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条款变更,故亦不能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综上,该格式免责条款对科技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据此判决财险公司应全额支付第三人的车辆支付费97000元。
https://mp.weixin.qq.com/s/cU4XLoZP9WDPCLdnDCvh5g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基金财务顾问因实际掌控基金资金运作,应与管理人一同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为基金提供投资项目咨询服务的基金财务顾问通常仅对管理人负有合同项下的义务,不直接对投资人负有信义义务。但在部分私募基金运行中,财务顾问直接对接投资人且实际掌控、管理基金投资运作,认定基金财务顾问因实际掌控基金资金运作,应与管理人一同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在履职中未勤勉尽责的,应赔偿投资者损失。
https://mp.weixin.qq.com/s/C0SE30x1I3OxnP8rc9o2dw
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马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检例第219号)
【要旨】办理欺诈发行债券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我国现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的范围。对于新出现的金融产品,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对于涉案中介组织人员,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认定欺诈发行证券罪共同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检察机关要重视从证券犯罪个案惩戒向金融风险防范延伸职能,以检察履职助推资本市场行业治理。
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220号)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应当查清上市公司原始生产经营情况,还原真实财务数据,与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比对,准确认定财务造假并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实。要注重对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对于收集程序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的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要准确区分财务造假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处理。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实施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蒋某某内幕交易案(检例第221号)
【要旨】认定内幕信息,应当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与“尚未公开”两方面作实质判断。对于证券法所列重大事件以外的信息,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的,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认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在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同时,重点审查其实际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况。凡属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内幕信息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提前卖出避免损失的金额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一般应当以信息公开后跌停板打开之日收盘价为标准进行计算;没有跌停的,以复牌后首个交易日收盘价为标准进行计算。
赵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检例第222号)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利用私募基金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应当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使用、去向等流转过程进行全链条审查,特别是行为是否违反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各环节犯罪事实。要区分交易型操纵和信息型操纵的不同犯罪手段,正确适用司法解释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与操纵股票互相配合买卖场外期权的行为,不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但其获利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跨市场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https://mp.weixin.qq.com/s/XwEVlN2R646K4NMNLhKq_g
03
行政执法动态
1月3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号:沪证监决〔2025〕2号
违规事实如下: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在营销人员合规管控、留痕管理有效性、广告合作商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上述事实反映出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7536896/content.shtml
1月8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电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号:沪证监决〔2025〕11号
违规事实如下:单位负责人存在向投资者介绍代客理财活动的行为,反映出单位内部控制存在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7533868/content.shtml
1月9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三万元罚款
文号:沪〔2025〕2号
违规事实如下:一、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二、挪用基金财产,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四、未按规定报送信息,五、未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7536487/content.shtml
1月17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号:沪证监决〔2025〕22号
违规事实如下: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过程中未有效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7536491/content.shtml
2月5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号:沪证监决〔2025〕41号
违规事实如下: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存在以下行为:(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规定,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7538969/content.shtml
2月5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号:沪证监决〔2025〕49号
违规事实如下:一是挪用基金财产,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二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尽调不充分,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7542162/content.shtml
1月-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部分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https://www.nfra.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List.html?itemPId=996&itemId=1030&itemUrl=ItemListRightList.html&itemName=%E7%9B%91%E7%AE%A1%E5%B1%80%E6%9C%AC%E7%BA%A7%E8%A1%8C%E6%94%BF%E5%A4%84%E7%BD%9A&itemsubPId=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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