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李曼华前言
Introduction
近年来,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断提高。2024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判赔数额已经创下6亿余元新高,进一步体现出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的关键。
本所曾办理过多起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件,深刻体会到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误区和不足。一方面,企业不清楚如何识别、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以及在发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如何控告侵权人;另一方面,企业也不清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防止企业或者员工侵权,以及员工或者企业在被指控侵权之后如何应对。
为了帮助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更好地理解商业秘密、规避风险,本所推出商业秘密系列文章,系统地讲解商业秘密的定义、侵权救济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本系列文章不仅会涉及理论层面的探讨,还会结合实际案例和本所办案过程中企业常咨询的问题进行分析,力求让内容简单且实用。
前期已经推送了《商业秘密的认定》《稍加改动再使用,就不会侵权了吗》两篇文章,本期将推送《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鉴定》。
在我们代理公司对公司高管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刑事控告过程中,侦查机关要求权利人先出具鉴定报告,证明所主张保护的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然而,一方面商业秘密鉴定费用动辄上万,且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报告还有不被采纳的风险;另一方面,权利人的损失又普遍难以证明并得到法院支持,商业秘密鉴定费用难以收回。这反映出当前商业秘密案件中“鉴定依赖”与“证据链断裂”的双重风险,亟需系统性解决方案。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整理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常见的鉴定事项和相关要点,以帮助权利人更好地应对这一复杂的法律过程。
一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常见的鉴定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鉴定业务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即常说的“四大类”鉴定。
尽管商业秘密鉴定机构不是上述“四大类”中的机构,但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鉴定也成为重要的手段。常见的有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也有不少案件中有损失鉴定。
非公知性鉴定,即鉴定权利人所称被侵权的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因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不具有秘密性的信息不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同一性鉴定,即对比分析权利人主张保护的信息和被侵权人使用的信息,评估两者之间的相似程度。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也不乏通过鉴定确定权利人损失的情况,并且鉴定报告作为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以及决定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
鉴定机构的选定
为了增强鉴定报告的可信度以及便于开庭时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和专门知识的人员,且具有相应检测设备和检测条件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由于目前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不属于“四大类”鉴定机构,管理相对混乱。为了避免可能的质疑和挑战,可以挑选案件的管辖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的案例中已经认可过的机构。
三
鉴定内容的确定
在委托技术鉴定前,应当固定所要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对于明显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可以不提交给鉴定机构,以节省成本、提高侵权主张、刑事控告的成功率。
鉴定事项应当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将一些无法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的内容,或者属于法律判断内容等(例如所要鉴定的内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主张侵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事项,交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
四
当事人常咨询的问题
(一)是不是必须进行鉴定?
如通过其它方式可以查明技术事实的,可以不通过鉴定方式解决。此外,在一些案件中,若能够通过未经污染的电子证据确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亦无需进行同一性鉴定。例如在我们办理过的一起案件中,可以通过电子设备传输记录看到侵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公司的技术信息文件,又将同一文件进行原样披露给其它主体。
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侦查机关为了审慎立案,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交鉴定报告才进一步侦查。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斟酌利弊以确定是否进行鉴定。
(二)有了鉴定报告,是否就一劳永逸了?
如果鉴定报告存在瑕疵,例如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过程不规范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等,这些问题可能会被对方当事人或法院质疑和挑战。因此,鉴定报告得出的有利结论,并不代表法院最终的裁决结果,法院会根据全部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鉴定报告出具后,当事人应当与鉴定机构保持沟通。为了进一步支持鉴定报告的可信度,权利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鉴定人员出庭可以解释鉴定过程、方法和结论,回答法庭和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从而增强鉴定报告的说服力和可信度,也便于法院更全面地了解鉴定报告的内容和依据,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三)鉴定报告可以确定是否侵权?
被诉侵权人是否侵权等是法律问题,不属于委托鉴定的范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应证据作出判定。因此,委托鉴定的事项不包括是否侵权的鉴定。此外,即使鉴定报告显示被诉侵权的信息与自己主张的信息具有同一性,也不必然能够成立侵权。
结语
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主张本质上是“法律+技术”的复合型博弈,从鉴定机构的选择到证据链的衔接,每个环节均存在专业陷阱。由于商业秘密案件涉及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据规则等多重法律交叉,且鉴定程序存在地域性差异,企业在启动商业秘密维权之前,务必由专业律师团队进行风险评估和指导。
本系列后续文章将深入剖析商业秘密刑民衔接等相关实务课题,帮助企业构建从预防到救济的完整保护闭环,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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