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定达·李曼华|外贸业务中形式发票套利行为的法律风险与防控建议
2025-07-23       李曼华

形式发票套利的典型操作路径


当前外贸实务中,部分企业因客户偏好、简化流程、保证交易效率等考虑,仅以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PI)替代正式合同。在一些交易金额较小、效率要求比较高的业务中,公司可能授权外贸员直接在形式发票上签字即有效,并且某些行业的客户更习惯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直接向业务员支付合同款项。因此,外贸员有了可以套利的空间。例如外贸员向客户出具高价形式发票(如约定单价10元/件),同步在公司系统登记低价发票(如登记单价8元/件),形成“阴阳发票”。


因客户会按高价形式发票付款,外贸员可能通过几种方式套利,例如:(1)要求客户将所有款项支付至其私人收款账户,截留差价后以代客户付款的名义支付至公司收款账户;(2)要求客户将公司系统中低价形式发票对应的金额直接打入公司账户,差价直接汇入其私人账户。


该种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对于该种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在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况下),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即外贸员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通过系统登记低价发票、控制私人账户收款等职务便利,截留的客户支付差价(如10元与8元差额)属于公司应得收入,通过“阴阳发票”将差额转入私人账户,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即外贸员虚构高价合同诱导客户支付,使客户误认为公司实际收取金额为10元/件,则可能构成诈骗罪(骗取客户支付的差价部分)。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外贸员的行为使得公司陷入只能收取低价货款的错误认识,也可构成诈骗罪。


一种观点认为该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外贸人员将低价形式发票提交至公司时,公司认可该价格;在其将高价形式发票提交给客户时,客户亦认可该价格。


本文认为,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1)对于客户一方,其接收出卖方授权代表确定的金额,并支付货款、收取货物,对支付货款的用途、 数额均不存在错误认识,且已银货两讫,并未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该种行为不构成对客户的诈骗罪。

(2)对于公司而言,虽然外贸员在系统提交低价发票有一定的欺诈行为,且误让公司以为只能收取低价合同款,但公司并没有因此交付财物或者主动放弃债权,从而使得外贸员获得财物。即,从因果关系上看,外贸员取得财物是基于客户的给付及外贸员截留的差价,而非基于公司受到欺诈。反之,外贸员利用职务上可以制作形式发票、收取货款的便利,截留客户支付的差价,本应由公司收取的款项均被其纳入囊中,可以认定外贸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3)从民事的角度分析,外贸员作为公司的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公司发出要求或者承诺,外贸员代表公司与客户达成的实际合同价款,即为公司与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公司实际应当收取的合同金额为高价,而非该低价金额。


公司外贸员、销售常见刑事犯罪风险


除了上述职务侵占罪以外,公司外贸员、销售还常涉及以下刑事犯罪:


挪用资金罪:将客户预付货款用于个人炒股、赌博、投资理财等,3个月内未归还;或者用新客户款项填补旧账,形成“资金池”滚动操作,循环挪用资金掩盖漏洞。


合同诈骗罪:常见的有伪造客户订单,诱骗公司发货后私吞货物;向客户谎称“有特殊渠道低价供货”,收取定金后跑路,同时向公司谎称“客户已取消订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了获取更加精准的信息,更高效地成单,通过技术手段(如黑客攻击)、购买、盗窃或欺骗等方式获取他人个人信息,随后通过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精准广告投放等行为。例如向汽车销售商购买购车客户名单,并向购车者打电话销售汽车保险、洗车券等;向奶粉供应商购买消费者名单,从而向消费者推销童装等等。


串通投标罪:与其它供应商共同串通,帮助特定供应商中标。


合规防控体系构建建议


(一)隔绝员工犯罪与企业犯罪的建议


企业经营过程中搭建合规体系、开展合规培训,并通过员工手册、公司制度等形式落实合规体系,在员工行为涉刑时,有利于将单位行为与员工行为切割。例如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员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正是由于雀巢公司手册、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可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因此认定员工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的犯罪为个人行为。


案发后,企业要及时发现规章制度中的漏洞,主动进行制度整改以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若涉案的是高管,则企业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更高,应当立即暂停其职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改选管理层。


(二)管理层面的建议


(1)加强员工教育:定期组织法律合规培训,向员工讲解形式发票操作中的法律风险,包括职务侵占等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员工承诺不指示客户向任何非公司账户付款,违者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

(2)建立举报机制:设立匿名举报渠道,方便员工或客户向公司反馈可疑行为。公司应承诺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并对举报内容进行严格调查。

(3)建立反舞弊与内部调查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外贸交易中的客户多为国外主体,侦查机关向其调取证据、口供时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发现线索以后,可以及时和客户联系,并通过客观证据、外贸员的解释印证等多方面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

(4)客户教育:与客户沟通公司的财务政策,明确付款流程和账户信息,强调款项必须直接支付至公司官方账户,避免客户因误信外贸员个人而造成损失。


(三)工作流程层面的建议


(1)在给外贸员的授权书中明确外贸员的权限,尤其写明没有代公司收款的权限。

(2)在ERP系统中对不同金额的合同进行分级管理。对于特定金额以内的订单,使用审批流程,要求业务员上传“客户确认价格的聊天截图”后方可针对该笔业务申请提成或归档。对超过特定金额的订单,审批流程、形式发票签发方式、形式发票出具方式要求更加严格的流程,例如超过一定金额的订单,外贸员无权代表公司签字,而需要公司盖章;在给客户送达形式发票时,需要通过官方电子邮件或者群聊,抄送财务人员或其它管理人员。

(3)在形式发票、公司官网及邮件签名栏注明“仅接受付款至公司账户,并提供公司账户”,书面告知客户“私人账户付款存在重大风险”。

(4)在合同款项全部付清以后,由公司财务统一向客户发送货物签收单和收款确认单,告知客户公司收取的款项总额。


结语


形式发票套利本质是内部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的职务犯罪,企业需通过“制度堵漏、技术锁权、审计追责”构建三维防控网。建议管理层定期聘请律师开展合规巡检,重点核查交易闭环中的法律风险点,将刑事控告预案纳入企业风控体系,最大限度保护企业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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