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定达期刊|投资风险和金融合规(第八期)2024.07-08
2024-09-02       杨深利、黄晴



目录

一、新法新规

  1. 7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 8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开始施行。

  3. 8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4. 8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 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 8月16日,司法部就《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7.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

  9. 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二、金融典型案例

  1. 全国首例: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公平分配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案

  2. 田某、周某诉某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103-009

  3. 西城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规则案件

  4. 渝中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未届期股权转让案件

  5.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 崇川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规则案件

三、行政处罚

  1. 7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处罚款95万元。

  2. 7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405万元。

  3. 7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160万元。

  4. 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140万元。

  5. 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80万元。

  6. 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1085万元。

  7. 7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对公司合计罚款158万元。

  8. 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1050万元。

  9. 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0. 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11. 8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2. 8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01

新法新规

7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9月实施的《私募条例》,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处理处罚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是掌握行业运行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落实《私募条例》要求,中国证监会总结了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实践经验,起草形成《信披规定》。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491809/content.shtml

 

8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二是明确反欺诈监管职责。三是明确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四是明确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五是明确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72486&itemId=928&generaltype=0

 

8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通知》提出了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分别列举了应免责情形、可减免责情形和不得免责情形,还规范了尽职免责工作机制。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72998&itemId=917&generaltype=0

 

8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升制度约束力。二是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三是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四是完善组织实施管理。五是增加外部约束。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72974&itemId=915

 

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定义和监管主体等。二是合规管理职责。分三节分别明确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以及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充分发挥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在合规管理体系中上下传导、左右协调、内外沟通的核心功能,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强化业务条线的主体责任、合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内部审计的监督责任,做到有机统筹、有效衔接。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要求金融机构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专业的合规管理人员,通过合规人员的专业性提升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明确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等履职保障。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加大惩戒力度。五是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74976&itemId=915&generaltype=0

 

8月16日,司法部就《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三是规定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费的禁止性行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四是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408/t20240816_504314.html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76142&itemId=915&generaltype=0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

《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及项目公司业务实施清单制管理,主要包括正文及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三项附件。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76145&itemId=917

 

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跨境资金管理,推动境内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5414633/index.html


02

金融典型案例

1. 全国首例: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公平分配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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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审结投资者余某与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基金管理公司赔偿余某分配款损失及利息损失。

本案系全国首例判决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因违反向投资者履行公平分配的受托义务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案。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11日,余某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基金合同》,认购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委托资金1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投资方向是受让案外人承建工程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投资期限为18个月。

在后续收益分配中,余某发现就案涉基金的收益款项,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未按照基金份额占比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行为,部分投资者甚至获得全部本金及收益的分配,但同样作为投资者的余某却并未获得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计算的分配金额。

余某以基金管理公司未履行公平分配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首先,从基金份额分类看,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享有同等分配权,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案涉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种类别的主要区别在于根据初始委托资金的不同享有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但收益分配的顺序并无不同。其次,从基金运作方式看,案涉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投资方向单一,投资者退出时间应为一致。再次,从基金分配次序看,案涉基金各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时间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之间,认购资金也全部用于受让应收账款,如按基金管理公司所述根据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分配,则意味着就同一个封闭式基金,先认购的投资者有可能分配到全部本金和收益,而后认购的投资者则本金全失,这显然有违《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公平分配的原则。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在查明基金管理公司已分配基金收益的具体情况下,判决基金管理公司赔偿余某应分配收益损失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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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田某、周某诉某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103-009

 

裁判要旨:贷款人有义务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因贷款人未明确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据此计收利息。此时,合同利率的确定应当依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

 

3. 西城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规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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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曾系某文化公司员工。2023年1月,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70000余元,仲裁委据此作出了生效调解书。后因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而后,李某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某文化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对李某某所负债务。张某系某文化公司持股比例6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80万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我院收到追加执行人申请后,作出了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张某不服,向我院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在认缴出资年限未届满前仍享有期限利益,该文化公司不符合破产情形,不应直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追加自己为共同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因某文化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本院判决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李某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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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渝中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未届期股权转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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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6日某公司登记设立,公司章程载明注册资本1180万元,股东分别为李某(持股比例为51%,出资601.8万元)、谭某(持股比例为49%,出资578.2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16年6月18日前。

2016年4月18日,马某分别与谭某、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马某受让谭某持有的某公司49%的股权,受让李某持有的某公司51%的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载明出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前。

2018年9月17日,吴某与马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马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吴某。公司章程载明股东吴某出资额为118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前。

2021年2月18日,吴某与代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吴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118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代某。代某认缴出资额118万元,出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2023年7月6日,案外人王某以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渝05破申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某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代表某公司起诉要求股权受让人吴某和李某承担缴纳出资责任,某公司股权的转让人在转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渝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88条规定。吴某受让马某转让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1180万元后成为某公司股东,之后,代某受让吴某转让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118万元亦成为该公司股东,上述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现某公司已经破产,吴某应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1062万元,代某应缴纳认缴出资118万元。同时吴某对其转让给代某的未届出资期限的118万元股权的出资应承担补充责任。马某应在其转让的1180万元股权范围内对吴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李某应在601.8万元的范围内对马某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谭某应在578.2万元的范围内对马某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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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 崇川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规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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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在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后,崇川法院民二庭第一时间适用该新法规则,一审判决首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于2008年3月6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自2010年起,该司经过多轮增资及股东变更,截至2015年止,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20500万元,股东分别为吉某、范某、吉某某,该三人按持股比例分别认缴出资12300万元、4510万元、3690万元,三人对于各自认缴出资款均为部分实缴、部分未缴,未缴部分的出资时间为2039年12月31日。2023年,吉某某将其持有的3485万元股权,其中实缴549万元,未缴2936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吉某。2020年,该装饰公司因结欠某建材厂货款被起诉至法院,经一、二审审理后,法院判决装饰公司向建材厂支付货款202759元及相应违约金。后装饰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建材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装饰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3年7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4月,建材厂(已注销)的经营者董某向崇川法院起诉,要求装饰公司股东吉某、范某、吉某某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民事判决项下装饰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求吉某某在2936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吉某根据上述补充赔偿责任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

崇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效力司法解释,本案适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一,因该装饰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该司股东吉某、范某、吉某某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规则,要求吉某、范某、吉某某提前缴纳出资。其二,因吉某某虽已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2936万元股权,但受让人吉某在认缴出资已加速到期应提前缴纳出资的情形下未能缴纳出资,故债权人亦有权履行代位权,要求吉某某对吉某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吉某、范某、吉某某应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某装饰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吉某某还应在转让的股权2936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吉某因补充赔偿责任而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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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行政处罚

7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处罚款95万元。

图片

https://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69020&itemId=1000

 

7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405万元。

图片

https://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69649&itemId=1000

 

7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160万元。

图片

https://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69657&itemId=1000

 

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140万元。

图片

https://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69652&itemId=1000

 

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80万元。

图片


https://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69826&itemId=1000

 

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1085万元。

图片

https://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69833&itemId=1000

 

7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对公司合计罚款158万元。

图片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70162&itemId=4113

 

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1050万元。

图片

https://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71160&itemId=1000

 

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罚文号:沪证监决〔2024〕299号

违法行为: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7495722/content.shtml

 

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处罚文号:沪证监决〔2024〕300号

违法行为:组织员工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受让部分公司股权收益权,涉及公司股份占比超过5%,且未及时向监管局报告上述情况,反映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7496101/content.shtml

 

8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罚文号:沪证监决〔2024〕324号

违法行为: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一、按照他人指令购买指定债券,在投资运作环节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7502636/content.shtml

 

8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罚文号:沪证监决〔2024〕326号

违法行为: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7502633/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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