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0
昌言(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文(点击跳转至前文),笔者基于当前法律规定、学术界争议及司法判例,简要分析了人工智能生成的画作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
然而,有关主体在考虑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时,也要随时关注人工智能软件的开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其他人权利的风险。其中,著作权侵权风险又最为引人关注,本文将进行分析。
一
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简析
(一)用作品“投喂”人工智能
1. 侵犯作品复制权的风险
之所以需要“投喂”人工智能,是因为人工智能作画算法的训练需收集并输入大量素材,让人工智能进行深度自主学习。这一过程可能涉嫌侵犯画作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算法训练者将现有作品抓取、下载的过程,已经构成复制,再将作品输入至训练模型的过程也属于复制,可能侵犯作品的复制权。
2.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那么,将作品“投喂”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呢?下文将对两种比较接近的情形进行分析。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投喂”人工智能难以构成“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从主体上看,人工智能利用这些算法学习时,学习、研究、欣赏画作的主体已经不属于传统意义上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即使将学习、研究的主体扩展至训练人工智能的研究人员,若其为受雇于其它单位或者组织的主体,也难以认定为本条款中的“个人”。从使用目的看,若训练的算法为商业用途或者为大众所用,实际上也已经超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围。
“投喂”人工智能也难以构成“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的情形。通常认为,这一条款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设立的教育、科研公共事业单位(比如经相关主管部门、教委批准设立的学校、全额财政拨款的国家科研机构等),一般不认为商业主体从事开发的员工属于该条款规定的科研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该合理使用条款要求使用行为“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人工智能作画软件由于其便捷性、时效性及容易调整和修改等特性,极有可能会抢占画作家的市场,这也可能成为该合理使用条款不能适用的阻碍。当然,从画作家的角度,若非开发者主动公开披露,或者某个软件所生成的内容中有与其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否则画作家也难以证明开发者曾经使用其作品进行训练。
(二)软件开发者接入开源软件的风险
由于开发成本大、需要抢占市场等原因,某些软件开发者自身并不开发人工智能作画算法,而是将他人已经公开并托管的能够实现人工智能作画的源代码直接接入自己开发的软件中。例如,一些成熟的绘画软件或者修图软件,若要已经开发的软件新增一个人工智能作画功能,可直接使用开源代码,使其可以直接为广大普通消费群体所使用,主要获利方式是对外销售、许可软件。
对于使用开源软件的侵权风险,需要明确的是,开源软件并不等于免费软件。笔者认为,开源协议应当视为使用开源软件的主体与开源软件发布者(一般也是著作权人)之间的协议,因此若相关主体为了节约成本,选择对开源软件进行修改,则应该遵守开源协议。开源协议中一些常见的要求包括:(1)列明开源软件的名称、列明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身份;(2)保留开源协议的全文或链接,便于用户知悉权利义务;(3)保留免责声明;等等。不同的开源协议还有不同的要求,若未遵守开源协议的要求,则有构成侵权或者违约的可能。
二
终端使用者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简析
(一)画家的“画风”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大部分人工智能作画软件中,均提供了“画风”选项,例如“梵高”“吉普力”等等,人工智能可以按照使用者选定的画风,最终生成类似风格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诸如流派、画风等比较抽象的客体,而仅保护画作中的具体元素或者内容等作为“思想的表达”。
但是,在笔者测试过的某款人工智能作画软件中,若选择某画家风格的图画,则生成的背景中仍然有该画家一些经典画作的部分图案。虽然“画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若所生成的画作中包含受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的内容,或者仅对原作品进行了部分调整或者修改,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而构成侵权。
(二)将“文字”转化为“图片”是否侵权
目前,人工智能作画应用的常见场景包括将歌词、科幻作品、党的二十大报告等文字作为人工智能的指令生成画面。以人民日报发布的视频为例,“一条大河波浪宽”的歌词被人工智能理解并创作为下图: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哔哩哔哩官方账号
视频链接: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rg411e76o/?spm_id_from=333.999.0.0
那么,这一行为是否会构成对作品的侵权呢?
首先,除非存在前述《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软件中进行复制用以生成作品,便已经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当然,这一过程一般不会被著作权人所知悉,也不会对其权利产生侵害,因此被著作权人主张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性比较低。
其次,从所输入文字的详略程度、内容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将文字转化为图片也可能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著作权法》规定的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一般是指改变作品表现形式的创作,例如将一部小说拍摄为电视剧(这一行为还涉及摄制权)。
如果所输入的文字描述比较抽象,那么该段抽象文字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就不存在侵犯其他人著作权的风险。以柳宗元的《小石潭记》一文为例(假设该文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若仅输入“小石潭”作为指令要求人工智能软件作画,一方面,“小石潭”三个字不足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柳宗元难以对其主张著作权;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创作空间比较大,若创作出来的画面和文字内容相差较大,则作者柳宗元对此主张权利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但是,如果输入的内容足够详细具体,则也有可能构成对作品的改编。例如,向人工智能输入的内容是柳宗元对小石潭的描写,已经能够将画面上的景物种类、大小比例、数量、形状相对确定下来,那么人工智能创作一个小石潭景象的空间相对比较小,由此可能会认为画作属于对文字内容的改编。
根据笔者对目前一些人工智能作画软件的了解,一些人工智能作画软件开发公司已经开发出能够创作动画而非仅是静态画作的软件。因此,若技术进一步发展,使用者输入一本小说便可输出完整的、甚至是“真人主演”的电视剧,那么著作权侵权风险还可能涉及原作者对其作品的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侵犯“演员”人身权利的风险将在后文分析)。
(三)违反与开发者关于使用范围的约定
软件开发者开发软件以后将其商业应用,通过对外销售、许可软件获利。一般而言,使用者使用软件之前需与开发者签订许可协议或者接受开发者提供的用户协议,其中可能会有关于权属、使用范围的相关约定。若开发者和使用者的使用协议中约定,人工智能作画软件生成的内容归属于开发者,并且开发者限制使用者进行再次编辑、创作或者进行商用,若使用者违反了协议,则软件开发者可能会主张使用者侵犯其著作权。
对此,首先需要确认的问题仍然是该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前文已经讨论,不在此赘述。其次,若该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则这一约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若使用者的使用范围超出了协议许可,可能构成侵权。
三
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建议
(一)软件开发者
1. “投喂”人工智能时进行素材选择
如前述分析,按照当前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训练人工智能作画算法时“投喂”大量素材可能侵犯著作权。如果所生成的算法能够根据该作家的风格生成画作,则可能会影响画作家的市场利益,因而遭到画作家起诉。
著作权法判断侵权的方法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因此,若画家的画作已经公开,可以提供画作公开的记录证明存在“接触”可能性,并通过画风选择界面、生成结果等事实初步证明自己作品曾被“投喂”。
因此,在算法训练者“投喂”人工智能时要对所选择的内容进行筛选,尽量先获得作者的授权,设定筛选机制,尽量避免收录仍在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不收录明确不允许将其作品投喂人工智能的画家的画作,并且留存该筛选机制作为证据以进行不侵权抗辩。
2. 持续关注所使用的开源代码的使用协议
若所使用算法并非自己开发的而是选择开源代码,那么软件开发者首先需要仔细审阅开源代码的授权许可范围,在允许的范围内设计软件功能和商业模式,并将该算法所禁止的行为也体现在用户协议中。
在运营过程中,一方面要定期跟踪开源许可协议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使用开源软件的行为和范围。另一方面,在软件有功能有更新需求时,也要考虑是否超出授权范围。
3. 筛选可供使用者选择的画风
在设计软件功能时,软件开发者也要对“画风”进行二次筛选,将明确表达不愿意将自己作品用于“投喂”人工智能的作家排除于“画风”选项中,尽量避免画作仍在著作权保护期的画家出现在画风选项中。
4. 标记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使用情况
例如,在中秋节时,使用者可能会用同一人工智能作画软件通过搜索“秋月”关键词生成商业海报背景图,若不同使用者基于相同关键词生成了相同或相似的图,则可能会产生更多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方面的争议。
软件开发者最清楚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为用户所使用的情况,因此建议软件开发者对用户已经使用过的图片进行标记,例如该图片已经被下载过多少次,避免多位使用者使用同一画作,尽可能避免使用者的侵权风险,以促进软件的长远发展。
(二)对人工智能作画软件使用者的建议
1. 保留创作过程
一方面,终端使用者要争取通过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本系列前一文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画作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是自然人参与的程度,因此,如果在使用人工智能作画过程中添加了个人的创作理念,赋予了画作更多属于人的智力成果,则人工智能作画软件被视为作画工具而非作画者的概率也更高。因此,建议使用者留存画作的创作过程,并且将创作所依赖的文字及成果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者通过其它形式留存,以证明画作的产生方式系自己投入“创造力”而创作,作为维权的基础。
2. 若用户协议允许将成果用于商业,则商业适用前尽量进行二次创作
终端使用者同其它使用者一样,输入了相同或相似的句子,则最终生成的作品可能存在相似性而与他人作品相似,或者侵犯被机器所学习的作者的著作权。因此,若要将用户协议允许将该画作用于商用,建议在人工智能生成画作的基础上进行深度二次创作或加工,避免与其它主体使用的画作高度雷同。
结语
著作权侵权是目前人工智能作画领域最受关注的风险。但是,相关主体所可能涉及的风险却远非著作权侵权,一些行为也可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构成刑事犯罪,我们后续也将进行分析,敬请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