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1
韩枚、陈丽艳一
引言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款项,在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产品或服务后,由经营者直接从预先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消费模式¹,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广泛流行。与普通消费纠纷相比,二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在于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性举证规则;不同点在于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基于消费者相对弱势地位,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体现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导向。具体而言,消费者通常仅需就合同关系成立、预付金额支付及基本违约事实等完成初步举证,而经营者则需对合同条款的公平、履约能力达标、服务质量合格等争议焦点承担更高程度的举证义务。这一裁判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中得到进一步强化,该条款明确经营者作为预付资金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就资金存管记录、服务履行凭证等关键证据承担严格的记录保管和举证责任。下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判例,对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各自应当履行的举证责任范围及证明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有益参考。 二 法律框架下的举证规则梳理 民事法律体系下的基础举证规则 1、《民法典》合同编的统领性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该条款涉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需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第四百九十七和第四百九十八条:两条款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及格式条款解释不利原则。如果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条款公平性存疑,举证责任会倾向于由经营者承担。 第五百零九条:该条款强调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应按约定提供合格的商品或服务。 第五百一十条:该条款规定了合同条款不明确时,按照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在预付式消费中可帮助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该条款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适用于预付式消费中因经营者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条:该条款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适用于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共同构成了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合同关系的法律框架,指导着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的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纠纷中需根据这些原则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各自的主张。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和第九条:两条款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若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不利地位,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会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倾斜。 第二十三条:该条款明确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虽然主要适用于耐用商品,但在某些情况下,预付式消费中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可能会被视为耐用商品或类似服务,从而适用该条款。 第二十六条:该条款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尤其是那些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第三十七条:该条款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虽然不是直接的举证责任分配条款,但消费者协会可以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消费者收集和提供证据。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衔接适用。 例如,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陆续接到投诉,105名未成年人消费者遭遇教培机构“跑路”且拒绝退还剩余课时费。重庆市消委会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协助锁定关键证据,以“示范判例+集体调解”的方式化解这起预付式消费群体性纠纷案件,为消费者撑腰。 以上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规定预付式消费的举证责任分配,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解释和适用这些条款来影响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3、司法解释的突破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3月14日发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该条款规定了消费者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即可起诉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降低了消费者的举证门槛,减轻了其举证负担,使消费者更容易进入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条:该条款强调了合同内容不明确时的不利解释规则。由于合同文本通常由经营者制定且控制,若经营者未明确约定,法院可直接采纳消费者的合理主张,此条款实质减轻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举证压力。 第九条:该条款明确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经营者需证明格式条款的合法性,而消费者仅需指出条款的不公平性即可。通过否定“霸王条款”的效力,间接减轻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合法性的举证负担。 第二十五条:该条款规定了经营者提交关键证据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提交其控制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记录、支付凭证、合同文本等,以证实其主张。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有效解决了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举证难”问题。 以上条款共同构成了预付式消费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框架,强调了在合同不明确或经营者未履行义务时,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而经营者需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 程序法配套规则的协同适用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该条款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该条款从证据提出责任和证明结果责任两个方面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该条款确立了举证责任转移与推定规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该条款要求当事人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该条款列举了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情形。 第四十八条:该条款规定了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如果经营者掌握服务履行的关键证据但拒绝提供,法院可推定消费者的主张成立。 以上法律规定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框架,为预付式消费纠纷的举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监管规则的配合施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和第十八条:两条款规定了发卡方应按规定备案以及预付卡限额,如未备案或超出限额的,政府部门可处以罚款并公示,此行政处罚记录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 第十三条:该条款规定了发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发行方在发行预付卡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收费标准等。这意味着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经营者需要证明其已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该条款要求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与购卡人签订购卡协议,要求预付卡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透明性,这涉及到合同成立和履行的举证责任。若合同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倒置或分配调整。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两条款规定了退卡、退款的条件和程序。在消费者主张退款或退卡时,这些条款在纠纷中可能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十四条:该条款规定了发卡方的资金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经营者需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以上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但其对预付卡发行和管理的要求可以影响相关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需注意的是,如消费者以“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备案,亦未按规定限额充值,其办理卡充值行为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依法应将充值钱款返还”为由主张退卡退款的,法院可能会认为事由应属于市场监督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应替代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不予以认定【参见:(2024)琼01民终5179号】。但消费者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举报,请求其对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将行政处罚决定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主张经营者的行为违法,要求经营者退还充值金额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种通过行政举报获得行政处罚决定,再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有助于形成行政管理与民事救济的有效衔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也提醒经营者在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时,需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违规行为引发消费者投诉和法律纠纷。 三 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合同成立与效力的举证责任分配 1、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 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原告主体通常为消费者。 作为原告,首先需要证明存在合同关系。具体来说,消费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与经营者建立了预付式消费关系,例如合同、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会员卡、消费记录(服务记录、商品购买记录)等。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可通过宣传单、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主张合同成立。 作为被告,经营者在合同成立方面也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在消费者无法提供合同文本的情况下。经营者需要提交其掌握合同原件或电子版本,或提供服务记录或交易记录来证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情况。 2、合同效力的举证责任 (1)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 如果消费者认为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消费者需提供合同文本、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条款存在表述模糊或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如“不限次数服务”是否包含附加条件)。若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法院会采纳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体现出法律在合同存在约定不明条款时对消费者利益的倾向性保护。 而经营者需要证明以下内容以明确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效力: ①条款的通常含义:经营者需要证明合同条款在通常情况下的含义,这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法律文件、行业惯例或专业解释来支持。 ②合同目的:经营者需要证明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共同目的,以帮助解释条款的真实意图。这可以通过提供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来证明。 ③交易习惯:如果存在行业或地区特定的交易习惯,经营者应证明这些习惯,并说明它们如何影响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这可能需要提供行业标准、以往交易案例等证据来证明。 ④消费者的理解:如果经营者能够提供消费者确认的书面证据或双方的沟通记录来证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对条款的理解与经营者的解释一致,这将有助于解决歧义问题。 (2)格式条款争议 预付式消费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往往由经营者事先拟定,消费者修改条款的交易成本有时远超合同价值。此时格式条款认定的举证责任需要倒置,以此保护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格式条款相对方)的举证责任 条款性质的初步举证责任:消费者只需就“预先拟定”“为了重复使用”“不能协商”提供初步证据即可达到证明的要求,无需证明条款提供方未尽提示义务(该义务由条款提供方反向证明)。 经营者(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举证责任 ①证明已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经营者需要证明在合同订立时,已通过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提示,并按对方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仅以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主张已履行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的,需进一步举证符合相关规定(如点击前的强制阅读时长、二次确认流程)。 例如,在【(2020)粤01民终25396号】案中,案涉条款位于合同显著位置,为手写内容并非打印字体,可认定为经营者已经对该条款进行了合理提醒,不构成格式条款。 ②证明条款合理且公平:经营者可以提供格式条款的制定依据,以证明该条款符合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具有客观合理性。例如,经营者可以提交行业协会关于服务标准的规定,证明格式条款中的限制性条款是行业惯例。如果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需提前3天取消预约,经营者可以提供运营安排和成本分析,说明该条款是基于交易安全或行业特点所必须的。 ③证明条款的可协商性:经营者需要证明其愿意协商合同条款并将此告知了消费者并实际开放修改权限,消费者能协商修改但其放弃协商修改;或者提供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修订意见书,显示该条款是根据双方需求进行调整的。 合同履约的举证责任分配 1、履约瑕疵的举证责任 履约瑕疵指经营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例如服务质量不达标、商品质量问题、服务内容与约定不符等。消费者和经营者在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如下: 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①证明合同约定的履行标准:消费者需提供合同文本或其他能够证明约定履行标准的证据,例如合同条款、宣传材料、广告内容等。 ②证明实际履行存在瑕疵:消费者需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照片、视频、质量检测报告、专业评估意见、消费者评价等。 ③证明损害结果与履行瑕疵的因果关系:消费者需证明因履行瑕疵而造成的损害结果,例如可以通过医疗诊断证明、维修费用发票等证明身体不适、财产损失。 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需要证明其履约行为没有瑕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证明服务或商品质量达标:经营者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例如质量检测报告、服务记录、客服记录等。 ②证明瑕疵与损害结果无关:经营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未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例如,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和专家意见,证明商品损坏是消费者自身操作不当所致,非瑕疵导致。 ③证明已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可以提供维修记录、更换记录、补偿协议等来证明已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履行瑕疵的影响。 2、履约能力的举证责任 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特别是经营者跑路或失联的情况下,履约能力成为举证的关键问题。消费者和经营者在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如下: 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想要证明经营者不具备履约能力或已经失去履约能力,通常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证明经营者资质存在问题:消费者需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资质不全、人员不具备专业资格,存在能力缺陷。例如,经营者未取得必要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消费者可以提供查询记录或相关部门的说明文件。 ②证明经营者履约能力不足:消费者需提供经营者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具体依据,如经营者资金状况不佳、设备不齐全、人员配备不足等。例如消费者发现店铺设备陈旧且经常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享受服务,可以提供故障照片或沟通记录。 ③证明经营者失联或跑路的事实:消费者需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失联或跑路,例如店铺关门的照片、联系无果的聊天记录、新闻报道等。 例如,在【(2019)粤0106民初24332号】案中,消费者提交了羊城晚报登载《月子中心卷款跑路产妇婴儿度月入年》报道来证明经营者失联。 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当消费者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经营者,经营者需对消费者主张的违约事实进行反驳,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约情况。具体包括: ①证明自身资质:经营者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例如如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服务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等,证明其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 ②证明具备履约能力:经营者需提供证明其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具体证据,如资金状况证明、设备维护记录、人员培训记录等。还可以提供其正常经营状况的证据,如近期营业收入记录、客户服务记录、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其经营活动的持续性。 合同解除与违约的举证分配 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着是否构成违约。而合同解除与违约的情况常常相互交织,很多时候,合同解除与违约的举证责任存在重叠。鉴于此部分论述与上文存在部分重合之处,可相互参考印证。 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①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及已支付预付款:消费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与经营者建立了预付式消费关系,例如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会员卡、消费记录等。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可通过宣传单、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主张合同成立。 ②证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消费者行使解除权行使的正当理由包括:经营者一方变更经营场所不便于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变更具有一定人身或专业性质的服务人员、“卷款跑路”等。若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等证据。 例如,在【(2022)渝0107民初29596号】案中,消费者在健身房消费过程中,发现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办卡时宣传不符或者健身房未经协商擅自变更服务内容,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款项。 ③证明退费金额计算的合理性:消费者可以提供消费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已消费的金额、剩余预付款余额、经营者停业时间等。 例如,在【(2022)渝0115民初3313号】案中,计时型预付式消费合同因游乐场停业解除的,应按实际未履行期限认定退款金额。 需注意,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属于格式条款的情况下)未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证明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款的适用条件:消费者需证明在付款后七日内(自消费者支付预付款时起算)未实际消费相同商品或服务,举证责任较轻,通常以支付时间记录为准。 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①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经营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例如服务提供记录、商品交付凭证等。 ②证明合同解除的理由不成立:如果经营者认为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若消费者声称服务质量问题,经营者可以提供服务质量的相关证明、第三方评估等。若主张消费者已实际消费完毕,需提供详细的消费明细及扣款凭证。若主张合同变更经消费者同意(如迁店、转让),需提供消费者明确同意的证据(如书面确认、聊天记录)。 例如,在【(2024)苏0214民初5018号】案中,经营者虽声称其在转让店铺的过程中有与消费者协商过转让事宜,并称其同意在新的店铺继续接受服务,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店铺转让过程中,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披露第三方店铺的具体信息,也无法得出消费者明确表示接受第三方店铺承继原有合同义务的结论。 ③证明退款金额的不合理性:经营者可主张退款金额应扣除已提供服务成本、合理费用等,但需提供成本核算依据。若因消费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经营者可主张扣除违约金,但需证明违约金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 例如,在【(2022)粤0604民初28826号】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消费者的违约情形及经营者的实际损失酌定退费金额。 ④证明无欺诈或过错:针对“卷款跑路”指控,经营者需证明不存在“明知无法履约仍收取预付款”的恶意,例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进货单据等,以证明停业系经营不善而非蓄意欺诈。若经营者终止营业系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管制),需提供“及时通知记录”(如短信通知、公告书)及“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如政府公告、场所封锁通知)。 ⑤证明已积极履行合同或提供解决方案:若合同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经营者可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通知消费者并提供解决方案(如提前30日的中止兑付公示、办理退卡的书面通知、系统退费流水等),以期减免违约责任。 四 总结 尽管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倾向性,消费者仍需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而经营者则需提供充分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来反驳消费者的主张,以证明其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使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从而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权利保护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参见王建文《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 The end —— 免责声明 本文中的信息、意见等仅供读者参考之用,本文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个人推荐或建议,读者应对本文中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独立评估,自主审慎做出决策并承担风险。定达律所及其关联人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