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定达·李曼华|卖YES包,享YES人生?
2025-06-06       李曼华

2025年1月下旬特朗普就职之后,关税冲击如期而至。3月3日,美国将对中国进口商品的关税从10%提高至20%,自3月4日正式生效。此后,中美双方轮番叠加关税,博弈态势直至5月12日《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发布才得到缓和。


关税战中,外贸企业首当其冲。在此背景下,某些平台上出现大量主播,自称是奢侈品品牌的代工厂,因关税原因,买家拒绝接收货物或者拒付尾款,因此代工厂只能尽快销货回笼资金。5月12日以后,则自称要转型,加速清空外贸定单。出于“清货”考虑,原本动辄几万的包,在直播间仅需几十、几百便可入手。


随着该类型直播带货的兴起,更多厂家也感到有利可图,但不敢销售和原品一模一样商标的包,便在商标上添加“装饰”,并且告诉消费者可以自己动手剪去多余的部件,称“卖的不是YSL包,而是YES包”。类似的“YES包”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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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也明知其中套路,打趣道:



背YES包,享受YES人生!


问:你买的是YSL的包吗?

答: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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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厂家感觉这种形式也有风险,遂直接出售没有任何商标、但款式与原品牌包一模一样的产品,并告诉消费者可以找“老师傅”进行“装修”。消费者把包寄给“老师傅”,“老师傅”就可以把正版包上应有的商标扣件及印刻在包上添加。



作为律师,一边看着主播们“怒骂”品牌方不讲信用、立誓放弃代工转型开发自主品牌的表演,一边讨论其中的法律问题,供读者“吃瓜”时思考。


问题一:若主播陈述为真,代工厂是否有权直接变卖代工产品?


答:看约定,即使处置也不可以随意而为。


1. 若无另行约定,代工厂可以留置货物或拒绝交付

一般而言,双方的合同会对类似的情况进行约定。若合同无约定,且双方届时达不成约定,从主播的陈述来看,代工厂一般是按照要求为品牌方定作产品,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定作人(品牌方)拒绝提货并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若双方的合同没有另行约定,承揽人(代工厂)可以留置货物。


2. 留置货物的处理不可以随意而为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即使代工厂要处置品牌方的产品,也应当通知品牌方,给其留六十日以上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当再与品牌方协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留置财产进行变卖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因此即使代工厂要处理,也应当以正常价值进行出售。对于品牌方而言,产品如果被低价销售,可能会扰乱其市场秩序,使其产品丧失奢侈品属性,因此其向代工厂追责的可能性较高。


3. 行使留置权与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冲突?


若是与品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卖,则不存在销售产品侵权的风险。但若未与品牌方协商一致,则需要严格恪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一般认为,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为:(1)合法占有动产:代工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合法占有品牌方的包包(工作成果)。(2)非企业间的留置需债权与动产属同一法律关系,即加工费债权与包包属于同一承揽合同关系,企业间留置则无“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3)无禁止性约定:若合同未约定“不得留置”,则代工厂有权行使留置权。同时,还需满足前述关于行使留置权的程序要求。


若不满足前述法定条件、未履行前述法定程序(如未给予宽限期、未协议折价),代工厂一般没有销售权,擅自变卖可能构成《商标法》上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问题二:若主播的“代工品”实际为未得到品牌方授权生产的仿冒品,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答: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风险。


1. 商标侵权的风险


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现行有效第一项的直接侵权,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 欺诈消费者

虚构“清货”“代工厂生产”等理由,隐瞒未获授权的事实,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需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的赔偿。


问题三:卖“YES包”有什么风险?


答:构成民事侵权,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有一定争议,但不可谓没有刑事风险。


“YES包”在商标中添加装饰性部件,导致与“YSL”构成近似标识,可能使消费者混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要件。


是否构成刑事处罚事项,可能存在一定争议。一般而言,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行为人使用的应当是权利人的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若将近似商标也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容易导致将民事侵权作为犯罪处理,混淆民事侵权、刑事犯罪界限。但是在此种情形下,主播和消费者均明知多余的扣件可以轻而易举地取下,且取下后的商标与权利人的商品构成相同商标,那么还是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问题四:卖无商标的包有什么风险?


答: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部分主播的包虽然没有商标,但款式与原品牌一致的商品,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问题五:帮消费者“装修”的“老师傅”有什么风险?


答:构成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风险。


“老师傅”在无牌包上添加正版商标扣件、印刻,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问题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平台接到权利人投诉的,有通知-删除-断开链接的责任。即使权利人没有投诉,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认定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往往会审查是否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等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平台亦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问题七:作为律师对各主体的建议


作为法律从业者,结合当前市场现状与司法实践,对相关主体提出以下风险防控建议:


1. 真正的代工厂


与品牌方签订代工合同时,明确约定“拒绝提货”“拒付货款”等情形下的处置规则(如宽限期、折价方式),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核实品牌方商标权属(如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避免加工侵权产品导致留置权无效、或者双方对于行使留置权的约定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变卖时需保持商品及商标完整,避免二次加工或更换包装。


若要行使留置权,则建议在宽限期前发送书面付款催告,保存送达证据。同时要根据合理的价格变卖,避免变卖价格显著低于债权额引发争议。对拍卖、变卖过程公证,证明程序合法性及价格公允性。


2. 主播与商家


对“代工尾货”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溯源,即使所售商品来自于所谓的代工厂,也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授权文件,避免销售仿冒品。杜绝使用“高仿”“原单”等诱导性话术,不得通过暗示、改装等方式使商品与正品商标产生关联。


3. 平台方


提高对商家资质的审核力度,完善侵权商品的监控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侵权商品的传播。利用关键词屏蔽、图像识别技术主动筛查“剪标改装”“代工长清仓”等高风险直播内容。


4. 消费者


由于直播过程难以复现,建议对主播直播过程中的视频进行录屏。若发现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或质量问题,应保留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权。


结语


“YES包”现象本质是灰色地带的商业投机,其背后是法律风险的多重转嫁——从代工厂、主播到消费者,每一环节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强的背景下,唯有严守合规底线,方能在贸易摩擦与市场博弈中行稳致远。法律不会因“商业创意”网开一面,合规企业才有真正的“YES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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