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30
李斌引言 近期,曾因救助百名弃婴而备受瞩目的道禄和尚,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金额或达千万元以上。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再次将捐赠诈骗这一严肃的法律问题推到了公众视野中。本文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结合捐赠诈骗相关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进行剖析,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理解此类犯罪的法律定性;同时就慈善组织的合规运营,以及捐赠人、社会公众如何防范风险提出建议。 道禄和尚案案情回顾 据媒体报道,道禄,原名吴某,1977 年生于江苏南通,2010 年在寺庙剃度出家。自 2012 年起,他开始救助孕妇和弃婴,主要帮助未婚先孕的女性顺利生产,并收养部分儿童。其救助行为一度被视为善举,受到众多爱心人士的赞赏与支持,不少人纷纷解囊捐赠,期望能助力他的救助事业。 其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载明,2022年6月,道禄作为法定代表人在上虞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莲花慈善社”,业务范围是开展弱势儿童、孤儿、单亲困难孕妇救助等慈善活动和慈善文化交流。今年2月,上虞区民政局公示,莲花慈善社法定代表人由道禄变更为吴某某(道禄出家前与前妻所生女儿)。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通报,自 2018 年以来,道禄伙同多人,辗转于江浙多地,以 “资助孕妇、助养儿童” 为名大量接受社会捐赠,善款大多被用于个人高消费,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目前,警方已依法对4 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同时,警方还查明道禄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捐赠诈骗案件学说上的争议 在理论层面,捐赠诈骗可以归入被害人目的因欺诈而落空的案件。基于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基本构造(欺诈行为———认识错误———财产处分———财产损失),学说从诈骗罪客观构造对被害人目的落空的可罚性,提出了不同的理解¹。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以客观归责理论论证捐赠诈骗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 (一)对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否定说和区分说 1.否定说:米奇(Mitsch)认为,欺诈行为在本质上具有损害财产的风险,而欺诈行为没有就捐赠后财产损失效果欺骗捐赠者,欺诈行为缺乏财产损失的风险,不构成诈骗罪。盖德(Gaede)认为,被害人认识到捐出去的款项并没有对应的交换价值时,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内含财产损害的风险,以至于无法再论为欺诈行为,从而不构成诈骗罪。 2.区分说:格劳(Graul)认为,经济交换交易中针对被害人财产的损害性,而在捐赠领域需考量针对社会目的是否实现,欺诈行为必须在这两个领域中各有所反映。梅尔茨(Merz)认为,只有与被欺骗者的财产有重要关系时,才具有诈骗的性质。 (二)财产处分的保护范围 许迺曼(Schünemann)认为,被害人具有自我保护的期待可能性时,排除行为的需罚性和应罚性。 (三)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 学者认为²,捐赠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客观构造中的欺诈行为、认识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等要件要素,并以客观归责理论,从风险制造和被害人自我答责两个层面探讨捐赠诈骗是否应评价为诈骗罪。 另外,也有研究将捐赠诈骗案件区分为“⽆中⽣有型”“虚虚实实型”“前后不⼀型”,以被害⼈因素的分析为视⻆,结合具体的被害⼈因素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并认为,被害⼈只有对全部核⼼事实同意的情况下,被害⼈同意才能够成⽴,才能阻却违法³。 捐赠诈骗在刑事司法层面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捐赠诈骗通常被认定为诈骗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行为人虚假宣传获取捐赠款,又违背捐赠目的(如未用于扶贫、慈善或其他附条件的目的),可以构成诈骗罪。 在出罪事由层面,可以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合理目的,资金是否主要用于慈善或其他约定的用途,如有判例认为,行为人将大部分捐赠款用于宣称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⁴。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捐赠诈骗构成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表现来推断其主观目的。比如张某宇诈捐案⁵,张某宇编造⼥友因救一10岁⼥孩被狗咬成重伤的事实,并募集捐款。之后公开登报请求停止捐款,但没有说出骗捐真相,捐款人员仍抱着感动、同情的态度捐款,事后张某宇将大部分捐款予以转移,显具非法占有的故意,捐款数额应累加计算;但对张某宇在媒体公布骗捐真相后的捐款数额,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部分数额予以扣除。 (二)欺诈行为的认定 欺诈行为的典型形式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捐赠诈骗中的虚构事实,即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来骗取捐赠。比如,在冒充僧人供养案中⁶,毕某冒充僧人,谎称自己是寺庙主持,先后以法师等名义通过微信、微博、QQ、陌陌等添加佛教信徒,虚构捐建寺庙、捐建佛像、供养师傅等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又如童瑶诈捐案⁷,知乎⼤V“童瑶”在“知乎”平台上注册⽹名为“童某”“ck⼩⼩”的帐户,通过两个账号上演双簧苦情戏,虚构ck小小系患有先天性⼼脏病⽆钱医治的⼥⼤学⽣,家境平平,父母为其凑⾜⼿术费⽤并进⾏了⼿术,此后遭遇⼿术失败,其⽣⽆可恋,不愿继续靠药物维持⽣命的事实,并公布⽀付宝账户、呼吁⽹友捐款⽅式,骗取被害人1900余⼈财物,合计人民币23万余元。 隐瞒真相,则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告知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捐赠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捐赠决定。例如,在冒充基金会人员诈捐案中⁸,刘某明知捐赠人如果附有采购条件,基金会不会接受所谓捐赠,但其向捐赠人隐瞒该事实,为防止捐赠人、基金会识破其骗局,刘某隐瞒基金会联系方式,阻止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与被害人接触,这就属于隐瞒真相的行为。 (三)诈骗数额的标准 诈骗数额是衡量捐赠诈骗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道禄和尚案中,初步调查显示涉案金额或逾千万元,远远超过了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这无疑会对案件的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慈善组织在运营中的合规要点 (一)捐赠款项管理与使用的合规性问题 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捐赠款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遵循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若利用慈善组织在接收大量现金和微信转账等私下捐赠后,未对善款进行规范管理,也未按照捐赠目的合理使用,而是将大部分善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慈善捐赠款项管理的基本原则,不仅损害了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从法律角度看,慈善组织或个人在接收捐赠后,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款项进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款项的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二)不得利用网络虚假宣传 通过开设网店等方式树立“慈善”人设进行虚假包装和宣传,以此吸引更多的捐赠,这种行为会误导公众,使其基于对“慈善”形象的信任而进行捐赠。在法律层面,这种虚假宣传行为可能构成欺诈。 (三)慈善组织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慈善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设立、运营、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此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果慈善组织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对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增强法律意识,谨慎对待捐赠行为 捐赠人在进行捐赠时,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捐赠行为的规定和保护。首先,要选择合法、正规的慈善组织或捐赠渠道进行捐赠。可以通过查询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信息、评估其信誉度等方式,判断其是否可靠。对于一些个人发起的捐赠活动,要谨慎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捐赠人应当与受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目的、金额、用途、交付方式等内容,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此外,捐赠人还应当关注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要求受赠方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质疑和监督。 (二)提高辨别能力,防范捐赠诈骗陷阱 社会公众要提高辨别能力,防范捐赠诈骗陷阱。在面对各种捐赠信息时,要保持理性和警惕,不要轻易被一些夸大其词的宣传或虚假的慈善形象所迷惑。对于声称急需救助但又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要仔细核实。例如,可以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权威机构咨询,或者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救助项目的真实性。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不要随意向不明身份的人或组织透露个人信息和转账汇款。如果发现可疑的捐赠诈骗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参与监督,维护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社会公众应当关注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动态,对慈善组织的运营管理、善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通过向慈善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审查等方式,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此外,社会公众还可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亲身体验慈善事业的运作过程,增强对慈善事业的了解和信任。同时,对于发现的慈善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勇于举报,共同维护慈善事业的良好秩序。
启示 “道禄和尚案”折射出扶贫/慈善领域信任建构与法律规制的深层矛盾。司法实践中,需准确把握扶贫/慈善目的与以扶贫/慈善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界限,既保护公众捐赠热情,又防止慈善外衣下的犯罪异化。在未来的慈善活动中,慈善组织应加强合规运营,捐赠人、社会公众以及相关部门都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规范、健康的慈善环境,让慈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1]转引自陈毅坚:“被害人目的落空与诈骗罪—— 基于客观归责理论的教义学展开”,《中外法学》 2018年第2期。 [2]参见陈毅坚:“被害人目的落空与诈骗罪—— 基于客观归责理论的教义学展开”,《中外法学》 2018年第2期。 [3]参见郭研:“基于被害⼈同意的诈捐问题研究”,《法律适⽤》2022年第1期。 [4]参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赣中行终字第32号判决书。 [5]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6刑初29号判决书。 [6]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刑终526号判决书。 [7]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刑初163号判决书。 [8]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刑三终字第50号判决书。 免责声明 本文中的信息、意见等仅供读者参考之用,本文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个人推荐或建议,读者应对本文中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独立评估,自主审慎做出决策并承担风险。定达律所及其关联人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