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金融犯罪刑民交叉系列问题①|银行员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2025-07-14       黄晴

银行员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情形下,案涉贷款合同是否无效,需要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分析,贷款合同并不必然因银行员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无效。


01

银行员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人同时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的情形下,诸多案例认定案涉贷款合同无效


(2018)最高法民申61号一案,借款人金达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判骗取贷款罪,环城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杨某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最高法认为:金达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庞某的上述犯罪行为足以证明金达公司构成以“签订《借款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银行贷款”之非法目的。杨某的行为属于发展农村银行的职务行为,在杨某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情况下,足可认定发展农村银行在案涉贷款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并因此导致金达公司在采取多种违法行为之后以“签订《借款合同》”之合法形式进而掩盖“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得以实现。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明显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金达公司和发展农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19)鲁01民终7667号一案,原天桥农商行客户经理徐*波与案外人王*博以正常发放贷款的形式相互串通发放了案涉借款,徐*波被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王*博被判处贷款诈骗罪。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以王*博伪造了相关证据,以合法的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形式掩盖其贷款诈骗的目的为由,认定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无效,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2018)豫1522民初3703号一案,刘*云、刘*义构成骗取贷款罪,光山农商行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同样认定案涉《个人借款合同》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


02

银行员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案涉贷款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常见的情形是,银行员工意图套取贷款资金后自己使用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但囿于其身份,无法直接申请贷款,往往会让自己的朋友来申请贷款,让朋友将资金再转给自己或自己指定的其他人使用。银行员工可以利用其身份、职权和业务知识,使其朋友的贷款顺利获批。当贷款无法按时归还时,银行会起诉借款人要求归还贷款,借款人往往抗辩,其并非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银行员工在使用,银行员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该贷款合同应当无效,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司法实务中,即使银行员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此类贷款合同也并非均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有的法院会认定贷款合同无效,理由与前述案例一致;而在有的案例中,法院认定贷款合同有效,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例如,(2020)豫05民终4238号一案,茶店信用社信贷员闫*飞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茶店信用社已经将借款发放至栗*朝名下银行卡账户,履行了合同义务,栗*朝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亦应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故茶店信用社诉请栗*朝承担还款责任,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上诉人栗*朝所称茶店信用社信贷员闫*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问题。违反发放贷款罪主要涉及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是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违反金融行政管理性规定的问题,并不当然影响民商事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无论闫*飞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并不影响栗*朝作为金融借款合同相对人还款责任的承担。


又如,(2023)吉07民终477号一案,信贷员刘*民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人康*超称其在刘*民开的酒吧打工,刘*民找康*超办贷款,不用康*超还,康*超碍于情面签了这些手续,没收到贷款。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信贷员刘*民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发放贷款罪主要涉及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是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问题,违反金融行政管理性规定,并不当然影响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康*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款合同和贷款凭证上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认定康*超与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前郭镇信用社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成立有效,并且已实际履行。康*超称其并非贷款实际使用人未收到贷款,即便其所述属实,亦是康*超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故康*超主张解除借款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二审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康*超是否是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其不能以不是实际使用人的理由而否定借款合同的效力。本案《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康*超是借款人,郭尔罗斯农商行是贷款人,案外人刘*民并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故刘*民构成刑事犯罪不能当然认定本案借款合同无效。而且刘*民所构成的刑事犯罪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不能当然说明本案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情形。


因此,对于借款人而言,需警惕银行员工的“帮忙型”借款。一旦借款无法按时归还,未实际使用贷款的借款人仍可能会被银行起诉,面临全部还款责任。即使银行员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案涉贷款合同也未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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