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特定关系人受贿之第三人收受房产
2025-07-31       杨春钰

引言: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房产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并非单纯的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国家工作人员名下为判断依据,其核心是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和对房产的实际控制行为。


特定关系人的认定范畴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特定关系人通常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联系并能影响其职务行为的人群,如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第十一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的核心是“共同利益关系”,而非仅形式上的亲密关系。

在探讨特定关系人受贿问题时,“长期同居关系”是否等同于特定关系人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第二条,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直系血亲等,但未涵盖同居关系,这意味着单纯的同居关系并不自动等同于特定关系人。长期同居关系(俗称“事实婚姻”或“同居伴侣”),如果双方具有稳定的共同生活和利益联系,且该同居人因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而收受财物,司法实践中一般可认定为“特定关系人”。因此,长期同居关系在本质上可等同于“特定关系人”,但需结合具体案情考察二者之间的实际联系和利益纽带。


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明知对受贿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也就是说,在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中,定罪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明知或应知。若国家工作人员对第三人收房行为不知情或无默示同意,则难以成立受贿罪。但若有证据显示国家工作人员知情、授意或事后追认,则构成受贿。例如在《刑事审判参考》朱某受贿案中,朱某妻子刘某在收受刘某金条后,告知朱某,朱某因觉得刘某不可靠,遂让金某将收受的金条予以退还,但金某并未退还,此后朱某虽然发现金某未退还金条,但也并未再继续要求金某退还,最终检察机关对该笔事实以受贿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与受贿既遂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既遂是以行为人实际控制或取得财物为标志的,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并不当然阻断受贿既遂的认定。也就是说,认定是否构成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控制和享有该房产的利益。如果行贿人与受贿方达成了房屋受赠的合意,特定关系人实际占有或控制了该房产,那么在国家工作人员对该事项知情、授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即使房产未登记在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名下,也可认定为受贿既遂。即,房屋的登记仅是对外权属的公示,实际控制和受益才是认定受贿行为是否完成受贿的核心。

但由于房屋的产权价值过高,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未还清银行贷款的房产情形的出现。例如在《刑事审判参考》于某岩受贿案中,于某岩收受王某价值一千五百多万元的别墅1套,至案发时该房屋尚有八百多万元按揭贷款未还清。最终泰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按揭贷款部分剩余未还款项八百余万元属于犯罪未遂。需注意的是,在房屋受贿案件中,第三人将房屋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或特定关系人实际控制时,双方就已经达成了收受房屋的合意,整个受贿过程就已经完成,而房产本身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对于受贿罪的金额,最终应当以该房屋的总价值作为计算的基础。但由于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屋所对应的购房款是可以被分割的,且银行对尚未清偿贷款本金部分的房产价值,一直在法律上享有优先主张的权利。故,对于未还清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房产后,行贿人按期偿还贷款,案发时该贷款尚未还清的,也应当以房产的总体价值作为受贿数额,但是对于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部分应认定为受贿未遂论处。


案发前过户给其他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现行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该条规定表明,即使受贿所得在案发前被转移、捐赠、用于单位公务或过户给第三方,亦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不能阻断受贿犯罪的既遂状态,但在量刑时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但若在案发前将该房屋过户到的第三人并非善意且与受贿人有密切关系,那么过户难以对抗对受贿罪既遂的认定,同时也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则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缴该部分的违法所得。综上,退赃补救只是贪污受贿罪的一个量刑情节,而非出罪的必然事由。



- The end -



免责声明

本文中的信息、意见等仅供读者参考之用,本文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个人推荐或建议,读者应对本文中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独立评估,自主审慎做出决策并承担风险。定达律所及其关联人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