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定达期刊|知识产权简讯(2025年11月-12月)
2026-01-05       李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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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政策、文件动态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植物新品种专题法答网精选答问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法答网精选答问

3. 两部门联合发布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指导意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文公布,涉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行政保护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3. 三部门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

5. 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提出2026年重点任务,涉及反垄断、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


司法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及五起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明确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判断


行业资讯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

2. 广州发布《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

3. 上海高院发布上海法院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4. 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展报告(2025年)》


立法、政策、文件动态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植物新品种专题法答网精选答问


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一批)——植物新品种专题》,涉及以下问题:


问题1: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涉及鉴定时的对照样品(据以主张权利的授权品种样品)应当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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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总结】第一,应当确保对照样品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一是优先选择标准样品。二是使用分子标记检测法时,如授权品种标准样品存在可靠的指纹图谱,可将该指纹图谱作为对照样品使用。三是选择其他官方机构保藏的可靠样品。四是选择权利人自行提供的可靠样品。当无上述样品可供选择时,权利人可提供其自行保存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指纹图谱作为对照,但需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合理说明其提供的材料系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指纹图谱,确保该材料来源清晰、程序规范、证明充分。第二,法院在确定对照样品时,既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也要充分考量不同作物的繁殖特性、基因稳定性及保藏方式等因素,避免出现因对照样品无法选择、保护范围无法确定而导致品种权人的权利难以有效保护的情况。


问题2: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作同一性判断时,能否以基因数据与对照样品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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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总结】原则上应以权利人通过公开合法渠道获取、来源清晰的被诉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标准样品进行对比。如果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采用符合行业标准的方法提取、保留有被诉侵权材料的基因指纹信息,其鉴定、检测环境与对照图谱具有可比性,可以用于与授权品种标准样品进行对比,但被诉侵权人有反驳证据证明或者有合理理由说明该基因指纹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明显存疑的除外。


问题3: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是否会导致该品种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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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总结】未经品种申请权人同意的销售行为通常不会导致该品种丧失新颖性。在审查是否属于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形时,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确认为基础。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形属于一种事实状态,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该事实状态是否存在,一般无需考虑相关品种的销售、推广是否系“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1361.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法答网精选答问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三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涉及以下问题:


问题1: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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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总结】仅依据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裁定驳回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缺乏法律依据。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第一,法官可以就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是否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抗辩理由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第二,法官也可以向原告释明,以确认原告是否坚持诉讼,以及如果原告明知专利权本身获得缺乏正当性仍以诉讼为手段干扰、妨碍被告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并承担败诉反赔风险。第三,法官还可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通过利益补偿承诺、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等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利益。


问题2: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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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总结】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有:一是有在先使用行为;二是在先使用早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标有一定影响,四是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在他人就该标识获得注册之后,该商业主体又在原经营范围之外开设新的分支机构使用相同或相似标识的,不属于原有范围内使用。


问题3:在认定注册商标是否损害权利人在先域名权益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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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总结】认定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在先域名权益,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域名注册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域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并且诉争商标与该域名主体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问题4: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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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总结】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点作为基准,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原告的字号是否达到“有一定影响”,还可以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并将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作为考虑因素。如果被诉侵权人已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字号的,可以视为在先字号的市场知名度已经及于被诉侵权人。


问题5:对于非法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行为能否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处理?如果作为犯罪处理,其入罪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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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总结】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非法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意识到,他人会使用其提供的装置或者部件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二是客观上,行为人向他人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的情形需要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十三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

https://mp.weixin.qq.com/s/n0bxKsCj4w3GvNOcmmIJ8g


3

两部门联合发布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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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发布《司法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围绕推进知识产权仲裁工作,从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加强专业化仲裁机构建设。明确支持知识产权仲裁平台建设,加强专业仲裁员、仲裁秘书选拔培养,提出遴选20家仲裁机构进行重点培育,建立知识产权仲裁专家库。二是完善专业仲裁规则。提出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作用,完善技术调查官参与仲裁程序等。三是扩大仲裁适用范围。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仲裁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宪法宣传周”等时间节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提出要拓宽知识产权仲裁范围,探索在专利开放许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等争议中引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提升仲裁在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的适用。四是推进涉外知识产权仲裁建设。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仲裁国际交流合作,完善仲裁机构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接机制,进一步发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作用等。五是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保障。提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会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中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培训,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典型案例发布机制等。

https://mp.weixin.qq.com/s/NWx71jML37i1l3x6Ugw0EQ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文公布,涉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12月2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其中关于知识产权部分为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512/t20251227_450709.html


行政保护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包括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公共服务、人才培养、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1/content_7046762.htm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1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落实商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重点关注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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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重点关注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供应渠道或者品质产生误认的行为;使用含“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且所标示商品的实际属性与该内容不符,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使用含地名、年份或者“手工”“手打”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

(二)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重点关注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为攀附他人商标而自行改变的行为。

(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重点关注在带有欺骗性的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行为。

(四)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重点关注烟草领域,特别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五)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重点关注将有认定记录的“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

(六)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重点关注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品质要求的行为。

(七)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重点关注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恶意“撤三”等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21/art_75_202674.html


3

三部门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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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


《通知》要求:一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编造专利申请、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代理恶意商标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代理业务等突出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二是集中整治不规范执业行为。组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整治出租出借代理资质和互联网平台违规业务招揽行为,加快清理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代理资质和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机构。三是强化源头治理。指导创新主体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相关行为,正确区分并鼓励正当的专利转化运用行为,有效遏制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买卖行为。同时,破除“唯数量”的专利政策导向,推动优化涉及专利的各类考核评价和资助奖励政策。

https://mp.weixin.qq.com/s/h05-pAWotyD7uiuqnXHH6g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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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总体要求是“到2030年,高质量建成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机制更加协调完善,预审确权更加优质精准,维权援助更加及时规范,协同保护更加顺畅高效,社会服务更加全面有序,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有力服务地方重点产业发展。”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2/10/art_75_203033.html


5

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提出2026年重点任务,涉及反垄断、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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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至29日,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要求,要扎实有序开展2026年重点任务。一是持续深化公平竞争治理,加力破除行政性垄断,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二是推动提高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提升经营主体信用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三是强化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压实平台企业“守门人”责任,突出抓好平台规则治理,加快平台监管“一库一码一系统”建设。

https://www.gov.cn/lianbo/202512/content_7053072.htm


司法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及五起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定达总结】恶意诉讼发生后,被起诉人因担心侵权行为扩大,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行为主动放弃商业机会,拒绝客户的合同或订单,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与恶意诉讼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起诉人有权要求起诉人赔偿。


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定达总结】关于权利基础,专利权人在起诉前应问自己三个层次的问题,一是权利基础“有没有”,二是权利基础“稳不稳”,三是权利基础“厚不厚”,即如果权利基础的价值是否足以支撑索赔数额。


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定达总结】专利权利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

【定达总结】不稳定的权利基础、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不诚信之举、较为容易的侵权判断、明显畸高的索赔金额、难谓巧合的起诉时机等因素综合起来,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专利侵权之诉并非为了正当维权,而是意在通过该诉讼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权益,应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


涉“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定达总结】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具备以下要件: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起诉人对此明知;造成他人损害;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https://mp.weixin.qq.com/s/D7OQUJtLJV9wYf_P5JugBA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明确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判断


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例,涉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判断。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判断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微信朋友圈信息发布机制,发布者的具体情况,信息的具体内容、发布方式及发布时间,该发布者微信朋友圈的主要用途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前该信息是否已经实际处于不特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为标准作出判断,而不能仅凭存在能够获得的可能性即认定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https://mp.weixin.qq.com/s/1HEX4prPeOLGuJGbS_u0QA


行业资讯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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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5〕50号)。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涉及10个省(直辖市)的10起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案例,涵盖发明专利、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领域。案例内容包括“三聚焦”工作法快速化解专利侵权纠纷、“法院+知识产权调解中心”模式化解商标权侵权纠纷、阶梯式赔偿方案促成系列商标侵权纠纷高效化解、“背靠背”调解侵害商标权系列纠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认定化解四步法、著作权侵权系列纠纷高效化解、刑事案件退赔挽损与民事纠纷诉前协同化解机制、“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快速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平衡权利保护与企业生存、链式解纷机制破解人工智能领域侵权纠纷等。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2/29/art_75_203274.html


2

广州发布《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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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广州人大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全文。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纳入并定期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送公开实施建议清单。

https://mp.weixin.qq.com/s/UQdko5uJHdIYenKuxg0g5A


3

上海高院发布上海法院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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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梳理上海法院2024年以来生效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从中选取十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该十件典型案例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1)抢注商标攫取重大交易机会情形下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2)网络游戏重复侵犯小说改编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及数额确定;(3)查明的部分侵权获利可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4)商标无效后仍继续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并使用构成恶意侵权的认定;(5)对线上、线下多渠道销售侵权商品的赔偿基数确定;(6)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协调适用;(7)加盟体系整体侵权情况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8)区分侵权角色、侵权人主观状态变化准确裁量惩罚性赔偿基数的方法;(9)利用不同主体对同一权利人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10)授权经销商侵害品牌方商标权主观故意的认定。

https://mp.weixin.qq.com/s/l4yvvoiIZ2s8ONJ0ptnmTA?scene=1&click_id=5


4

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展报告(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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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展报告(2025年)》。


《报告》总结了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展目标总体进展情况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的成效,评价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展状况,分析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面临的形势,并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展进行了展望。《报告》显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指数稳步提升,达到131.8分,较上年提高6.3分;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指数平均得分持续提升,达到81.73分。


《报告》提出将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著作权法配套法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修订。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共生演进、融合发展,深入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2/17/art_1411_203122.html